金巧巧「被代言」提告 獲賠1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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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07日訊】內地明星金巧巧因一則宣傳婦女保養子宮的廣告,未經她同意而刊登自己的照片,她以肖像權及名譽權被侵犯為由,將產品生產方的北京某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甲方)以及該廣播電視報社一併告上法庭。最近終審判決由金巧巧勝訴獲賠17萬元。

據北京晨報報導,一家廣播電視報自2007年1月刊登了一則宣傳婦女保養子宮的廣告,未經金巧巧本人同意,擅自在產品廣告上使用她的肖像照片,並且在全國各地進行廣告宣傳。

金巧巧經搜證後於2009年12月向一審法院一併起訴甲方及涉案的廣播電視報社的行為,認為兩被告直接侵犯了她的權益,還涉及侵權範圍。除誤導消費者以為她代言並服用該產品,對於身為公眾人物且未婚的她已構成形象及名譽上一定的損害。

雖然甲方提出抗告,指稱照片旁邊未出現金巧巧姓名,因此不能認定照片中就是金巧巧本人,且廣告沒有宣揚任何隱私及醜化該女子的人格的事實,應無法構成侵權要件。

但最後,經一審法院認定被告者甲方未經其許可擅用其肖像照片,以及外地報社刊登涉案廣告,均侵犯其肖像權。由於該廣告宣傳婦女保養子宮的內容,對其形象及名譽有一定損害,因此判決兩被告須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還須付巧巧17萬元賠償金。@*

(責任編輯:馬維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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