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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巧巧“被代言”提告 获赔17万

2011-06-07 13:13 中港台时间|06-07 15:4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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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6月07日讯】内地明星金巧巧因一则宣传妇女保养子宫的广告,未经她同意而刊登自己的照片,她以肖像权及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产品生产方的北京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方)以及该广播电视报社一并告上法庭。最近终审判决由金巧巧胜诉获赔17万元。

据北京晨报报导,一家广播电视报自2007年1月刊登了一则宣传妇女保养子宫的广告,未经金巧巧本人同意,擅自在产品广告上使用她的肖像照片,并且在全国各地进行广告宣传。

金巧巧经搜证后于2009年12月向一审法院一并起诉甲方及涉案的广播电视报社的行为,认为两被告直接侵犯了她的权益,还涉及侵权范围。除误导消费者以为她代言并服用该产品,对于身为公众人物且未婚的她已构成形象及名誉上一定的损害。

虽然甲方提出抗告,指称照片旁边未出现金巧巧姓名,因此不能认定照片中就是金巧巧本人,且广告没有宣扬任何隐私及丑化该女子的人格的事实,应无法构成侵权要件。

但最后,经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者甲方未经其许可擅用其肖像照片,以及外地报社刊登涉案广告,均侵犯其肖像权。由于该广告宣传妇女保养子宫的内容,对其形象及名誉有一定损害,因此判决两被告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还须付巧巧17万元赔偿金。@*

(责任编辑:马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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