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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菸酒商應據實申報數量 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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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6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秀媛台灣基隆報導〉基隆關稅局7日表示,進口業者短報或漏報菸酒數量,如申報文件無誤,得減輕或免予處罰外,其餘均需依照規定處分。

基隆關稅局指出,依財政部最新釋令,條文中所稱「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係指「檢附之相關文件」與「實到貨物」相符之情形。日前曾有某廠商向 該局報運進口變性酒精1批,報單申請列入書面審查,經海關電腦核定以C3(貨物查驗)方式通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之變性劑不足,依第11條第2項規 定,實到貨物應視為未變性酒精,已涉及虛報貨物名稱及品質,逃漏菸酒稅款等情事。由於廠商檢附之相關文件與原申報並無錯誤,因此免予處罰。

該局表示,就海關緝私條例實務執行而言,進、出口人檢附之報關文件與報單所申報事項相符,但與實際來貨不符者,均認定屬虛報行為,並依海關緝私條 例論處;反之,廠商檢附相關文件僅與報單申報事項一致,而與實到貨物不相符合,如仍可認為不涉及虛報,幾無就虛報行為論處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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