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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增設停車位 開放供眾付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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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7月05日訊】(大紀元記者彭瑞蘭台灣新竹報導)內政部修正通過「建築技術規則」,從100年7月2日起,根據獎勵增設停車空間所增加的停車位,恐將不得直接銷售給住戶,而應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停車場登記證,開放供不特定公眾使用付費停車。

這項規定間接影響建築物成本,6月30日相關規則在內政部網站公告後,7月1日一天內,縣府建管科就收到20幾件建案掛號,盼能趕搭未班車。

工務處長范萬釗指出,因應監察院對於停車空間獎勵之合法性原則,為加強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開放供不特定的公眾使用,內政部100年6月30日並函頒「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原則」,請地方政府據以檢討修正其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導正給予容積獎勵的增設停車空間。

廢止原於84年10月3日所作有關獎勵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亦應排除於公眾之外」之解釋。也就是說,從100年7月2日起,建案因獎勵增設停車位增加的停車格,將不得直接出售給住戶,而是需回歸停車場法,提供一般民眾付費停車。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廢止該解釋之命令生效日前,地方政府已受理之建造執照申請案,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於生效日前,已報核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適用報核之日法令之都市更新案,其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之使用仍得依該解釋辦理。

據了解,政府增加容積、獎勵增設停車位的初衷是增加停車位給一般民眾使用,「所有權人亦應排除於公眾之外」的解釋,讓建商把增設的停車賣給住戶。未來回歸停車場法之後,外人、外車就可以進入社區的停車場,假始建商選擇不用獎勵增設停車場的優惠,容積不得增加外,增蓋法定停車位勢必增加成本,對建商、購屋者都將造成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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