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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消防局展鐵腕取締 貨車載運瓦斯違法儲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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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桃園八德市一處空地查獲大量瓦斯鋼瓶,桃園縣消防局長謝景旭表示,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之液化石油氣,總儲量不得超過128公斤」,並且針對業者將瓦斯鋼瓶置放於小貨車之部分,若認定非屬於「預備駛離」之狀態,得將其貨車載運之存量併入營業場所存量計算。

由於部份不肖業者將載運瓦斯鋼瓶之貨車置放於他處空地,意圖規避法令查緝與規範,桃園消防局將依照消防署執法研討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即「瓦斯分銷商將已裝填之鋼瓶存放於空地上,即得將上開空地視為液化石油氣放置場所,是項場所之構造、設備應符合管理辦法所列相關規定,違反規定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二條視情節輕重處分二至十萬元罰鍰」。

謝景旭呼籲瓦斯從業業者,切勿貪圖己身之利益及方便而違反相關法令,造成民眾與社會公共安全之疑慮,也呼籲民眾,針對生活週遭環境之消防安全及瓦斯使用、販賣、製造場所如有疑慮或發現不法情事,請向各轄區消防分隊及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諮詢檢舉。

桃園消防局指出:家戶使用之瓦斯鋼瓶,應注意瓶身開關後方之檢驗卡所標示之「下次檢驗期限」是否已逾目前使用日期,若當前日期已超過「下次檢驗期限」,則表示該鋼瓶為逾期鋼瓶,請逕向該局舉發,可依消防法處以三至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使用。對於公眾安全之維護,該局亦將持續查緝不法,提升桃縣居民居住環境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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