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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農用證明 申請真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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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8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吳珮甄台灣台中報導)台中地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一般民眾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農地農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中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第0890078886號函釋規定,農地農用證明申請人如非納稅義務人,不影響該農地農用之事實認定,因此,申請人可持憑有效期限內之該項證明文件申請前開賦稅減免事宜。

該分局說明,申報移轉農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之農作證明書所載地段、地號、地目、面積、所有權人及權利範圍,均依移轉時之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資料為準。疑問洽04-25262172轉221~229、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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