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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农用证明 申请真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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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08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吴珮甄台湾台中报导)台中地税局丰原分局表示,一般民众申报土地移转现值,依土地税法第39条之2第1项规定,农地农用不课征土地增值税,其中依财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财税第0890078886号函释规定,农地农用证明申请人如非纳税义务人,不影响该农地农用之事实认定,因此,申请人可持凭有效期限内之该项证明文件申请前开赋税减免事宜。

该分局说明,申报移转农用地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检附之农作证明书所载地段、地号、地目、面积、所有权人及权利范围,均依移转时之土地登记誊本所载资料为准。疑问洽04-25262172转221~229、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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