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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意追撞致騎士失明 男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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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黃姓男子開車時,不滿險遭機車擦撞,竟掉頭追撞機車,並在騎士減速道歉後,蓄意擦撞,造成騎士撞上電線桿,左眼失明。最高法院今天以傷害致重傷罪,判處黃3年2月徒刑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現年30歲的黃姓男子於民國97年9月15日上午,開車載著弟弟行經屏東崁頂鄉園寮村1條彎道時,年僅19歲的鄭姓男子從對向車道騎乘重型機車而來,並因車速過快,差點撞上黃男駕駛的汽車;黃男憤而搖下車窗斥責,並迴轉追趕鄭男騎乘的機車。

判決指出,鄭姓男子經後座友人告知遭黃男追車,為擺脫黃男,因而加速騎車,後來眼見無法擺脫,因而讓道減速,騎到黃男車旁示意道歉;但黃男因盛怒,故意偏轉方向盤,向右擦撞機車,導致機車失控滑行,掉進路旁水溝。

鄭男因頭部撞上電線桿,腦部出血、顱骨骨折,送醫急救後,直到現在仍口齒不清、右側肢體無力,且左眼失明;後座的李姓男子也因摔車,右腿受傷。

法院一審時,法官採信黃男說詞,認為黃只是因未保持車輛間距,不慎擦撞被害人機車,以過失傷害致重傷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審理,根據目擊證人說詞及黃男車頭明顯擦撞車痕,認定黃男蓄意擦撞被害人,導致被害人左眼失明;合議庭另審酌黃男犯後未能與被害人和解,但事後曾開車折返現場,參與救助被害人,以傷害致重傷罪,改判他有期徒刑3年2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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