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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1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2008年實施結緍登記後才發生結婚效力,但因龍年結婚潮恐在過年期間舉辦儀式,為方便民眾,過年前三個辦公天(18-20日),結婚當事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事先指定結婚儀式日期,經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即完成結婚登記。
內政部表示,民法第982條規定將「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自2008年5月23日施行以來,由於結婚當事人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後始發生結婚效力,造成民眾於結婚儀式當日仍須趕赴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衍生不便。因此,內政部在 2009年修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讓結婚當事人雙方可提前於指定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登記,依據當事人指定結婚登記日辦理結婚登記,以求簡政便民。
(責任編輯:芷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