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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家營業稅 延至2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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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26日電)因為遇到黃曆新年,財政部表示,按季開徵的100年第4季小店家營業稅和按月開徵的特種飲食業101年1月份營業稅,繳納期間延至101年2月20日至2月29日。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依營業稅法第40條規定,按季繳營業稅的店家包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典當業、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人、銷售農產品的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合法取得視障按摩資格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服務的按摩業,及理髮業、沐浴業、計程車業等免申報銷售額的店家。

按月繳營業稅的店家是指特種飲食業,包括夜總會、有娛樂節目的餐飲店、酒家及有女陪侍的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官員表示,100年第4季營業稅及101年1月份營業稅的法定稅款繳納期間原本是101年2月1日至2月10日,因為黃曆新年延到2月20日至2月29日,店家應記得在期限前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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