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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企業併購不願留用 計入解僱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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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3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秩維台北30日電)勞委會今天表示,未來企業併購或改組時,不同意留用的勞工也計入被解聘人數,如符合大量解僱人數門檻,企業應和勞工協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原來在民國92年函釋,雇主因併購而欲留用的原有勞工,如因個人因素考量不願留任者,不算是非自願性離職,因此不計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解僱人數。

為擴大勞工權益,勞委會表示,未來事業單位併購或改組時,經雇主商定留用卻不同意留用的勞工,除了發給資遣費,同時也計入被解僱人數,當「未留用」及「不同意留用」勞工人數,符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門檻時,企業應依法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並與勞工(工會)協商。

勞委會表示,過去認為勞工拒絕留用不是非自願性離職,但這些勞工最後仍要回到勞動基準法,依法資遣,因此決定將不願留用的勞工也納入解僱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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