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雲涉貪案上訴開審

人氣 1
標籤:

【大紀元2012年11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黃靜榮綜合報導)無線電視前業務總經理陳志雲及前助手叢培崑涉貪污案脫罪,律政司不服上訴,指陳志雲即使以名人身份出席活動,始終是無線的代理人,不可以擅自收報酬。上訴庭昨日起一連兩日聆訊。

案件原審時有3名被告,區院法官潘兆童於去年9月裁定,陳志雲、叢培崑及無線電視前市場及營業拓展主管陳永孫,全部5項罪名不成立。法官指,陳志雲是以名人身份演出賺外快,無影響無線業務,要求律政司向陳及叢償還訟費。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的對象只有陳志雲及叢培崑,無線市場及營業拓展部前主管陳永孫則毋須面對上訴。陳志雲及叢培崑昨晨到庭出席上訴聆訊。

律政司表示,控方認為區域法院原審法官的法律觀點有錯,故針對陳志雲及叢培崑的首3項控罪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推翻判決,裁定陳及叢罪名成立;律政司並已就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3項控罪中,第一項控罪指控作為無線電視代理人的陳志雲與叢培崑,於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串謀從思潮廣告製作有限公司接受11萬元利益,作為陳於09年除夕出席「奧海城全城狂歡邁向2010」內附屬節目「志雲飯局」的報酬。第2及3項控罪,是針對陳及叢的交替控罪,分別是代理人接受利益及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上訴庭有權推翻裁決,並指示重新審訊或改判有罪。

律政司:無線業務有受影響

控方認為,案件著眼點是陳志雲的行為會否影響公司業務,而假如陳志雲拒絕出席,無線要找其他節目取代;如果出席,收視率就會增加,換言之其行為是影響了主事人,即與無線的業務有關,有針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犯罪元素。

另外,電視廣播有限公司集團總經理李寶安作供時,表明陳志雲沒有申請出席倒數節目志雲飯局,及會收取報酬,原審法官接納陳志雲在合理辯解下收錢,控方認為原審法官是犯了錯誤。

代表陳志雲的資深大律師反駁稱,不應該只考慮陳志雲出席活動對公司業務的最終影響,而要視乎他出席時的心態,即有沒有動機去影響公司業務。他當日以名人身份,主持志雲飯局,絕無意圖影響無線業務,心態只是為了賺錢,最多隻是不誠實行為,沒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質疑,沒有人看到陳志雲當時心想甚麼,只能以常人心態,去作出合理推斷,但認為原審法官在沒有事實基礎下推斷無線默許陳志雲收錢,明顯是錯誤的。

上訴聆訊預計需時2天,今日續審。

相關新聞
黃傑龍批「走塑」搞到前線
港《中暑指引》修訂 與天文台酷熱天氣提示掛勾
港最低工資|傳引「可加不減」方程式 今次料加至41.8元
在英港人研討會 黎智英律師批港政治犯激增70倍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