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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元旦彈性上班放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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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12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 102年元旦是否彈性上班放四天?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指出,按照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開國紀念日當日與開國紀念日之翌日皆須放假。102年元旦是星期二,勞工放假型態應按其工時制度,有下列可能:

(1)如果工時制度為比照公部門行事曆,週休2日之勞工,應於101年12月22日先行補上班,即可從101年12月29日~102年1月1日連休4天。

(2)如果工時制度為隔週休2日之勞工,假設101年12月29日與101年12月30日為週休,則公司將102年1月2日之假期挪移到101年12月31日,則可從101年12月29日~102年1月1日連休4天,且101年12月22日不用補班,但是102年1月2日要正常上班。

(3)如果工時制度為隔週休2日之勞工,如101年12月29日(週六)係需要上班之日,但仍有連休4天的需求,則公司要將101年12月31日之上班挪移至101年12月22日先行補班,即可從101年12月30日~102年1月2日連休4天。

(4)如果工時制度為隔週休2日之勞工,公司未做任何假期調移,則勞工僅休102年1月1日~1月2日。

桃園縣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指出,因各事業單位的營運方式不同,排班方式也相異,相關排定假日可由勞雇雙方共同約定。若雇主要求勞工於上述休假日工作,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發給勞工加倍工資,也就是除當日出勤工資外,要另外發給1日工資;或是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擇日補休。(責任編輯:呂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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