佚名:迫害法輪功的中共人員犯了哪些法

人氣 20

【大紀元2012年12月18日訊】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一直被冠以「依法」的名義。但是在迫害持續了十三年之久的今天,人們發現,中共所依的「法律」根本不存在。比如,中共一直用「刑法第三百條」對法輪功學員「定罪」。該條法律有三款,要點就是「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典型的所謂法輪功案件,就是法輪功學員散發揭露迫害的真相資料,被非法抓捕後歷經酷刑折磨,仍拒絕放棄信仰,最後被「依法」扣上了「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

但是,十三年來,沒有任何一個法官、檢察官能夠從法律上說明:一、為甚麼要引用打擊邪教的刑法來針對按「真、善、忍」做好人的法輪功學員?二、法輪功學員是如何利用哪個組織的?三、到底是哪一條法律、哪一項行政法規的實施,被案中的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四、法輪功學員散發真相材料,又是如何破壞法律、法規實施的?

所有這類案件中,都只有「被告」,沒有被侵犯的對象、侵犯行為和侵犯行為的後果,犯罪的「四要件」缺了三個。這就如同指控某人犯了傷害罪,卻不知傷害了誰一樣荒唐。

直到今天為止,中國現行法律中根本沒有一條法律將法輪功定為邪教組織,法輪功在中國是完全合法的。法輪功修煉者的信仰活動完全是合法的。而所有的迫害行為都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

迫害法輪功的中共人員觸犯了哪些法律

根據中國《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警察及政府人員參與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已構成違法違憲的犯罪行為,對照法律具有明確罪名界定的至少 有以下十四項,警察無論以任何理由,如執行公務、執行任務等,只要是參與迫害法輪功,有以下行為,都構成犯罪。

1、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已構成非法剝奪宗教信仰自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故意給法輪功學員以破壞國家法律實施捏造虛構罪名,損害法輪功學員名譽、人格或嘲笑和辱罵,已構成誹謗罪或侮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法輪功學員施用肉刑,逼取口供強迫承認強加的偽證和罪名,不管是否取得口供,已構成刑訊逼供罪。如毆打、吊銬、捆綁、電擊,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體的方法或變相肉刑,如凍、餓、烤、曬、強迫站著、蹲著、不讓睡覺來取得口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嚴禁刑訊逼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對法輪功學員打擊報復、發洩私憤、非法庭審、判決,濫用職權、枉法瀆職,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造成冤案,已構成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不明真相者誣告法輪功學員,給其扣上罪名,捏造事實進行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已構成誣告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對法輪功學員強行搜查身體,闖入法輪功學員家查住所,已構成非法搜查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強行囚禁法輪功學員,私設刑堂、私自禁錮,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如把法輪功學員囚禁在屋子裡、賓館裡、辦公室裡,派人監視,限製法輪功學員不能離開。或送往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監獄醫院、或其它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8、強行帶走劫持法輪功學員,向其家屬勒索錢財,已構成綁架罪。如把法輪功學員強行帶走、綁架劫持到洗腦班、派出所、看守所、勞教所等,向法輪功學員家屬勒索「生活費」、「保證金」、其它名目的財物,或迫使法輪功學員購買看守所、勞教所、監獄裡的高價生活用品變相索得錢財,不管是否勒索成功,已構成綁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份子,不得假釋。

9、搶走法輪功學員家電、財物和現金等,已構成搶劫罪或盜竊罪。如到法輪功學員住處搶走盜走電視機、影碟機、錄音機、電腦、打印機、鑰匙、證件、存折、現金、手機、相機、手錶、首飾、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汽車等貴重物品,不管是對法輪功學員使用暴力、脅迫還是使用其他方法,已構成搶劫罪或盜竊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以非法佔有為目地,對法輪功學員或其家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財物,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地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1、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等監管人強迫法輪功學員做奴工、野蠻灌食、用不明藥物毒害中樞神經,毆打、體罰、捆綁、施用肉刑,精神折磨的虐待行為,已構成虐待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12、直接或變相故意傷害法輪功學員的身體,致使法輪功學員受傷、致殘或死亡的,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13、非法開拆法輪功學員信件的,已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侵犯通信自由罪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4、職能部門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申訴的法輪功學員實行報復陷害的,已構成報復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犯罪行為,違反了《中國憲法》、《中國刑法》、《中國刑事訴訟法》等多部法律,已經觸犯刑律。

誰當替罪羊

中共自建政以來發動的歷次政治運動早已證明,中共從來不按照法律辦事,破壞法律和社會秩序的恰恰是中共自己。每次政治運動結束後,為了平息民怨、拉攏民心,中共就會撿起「法律」,懲治一批被中共利用的警察或政府工作人員當替罪羊,而中共卻充當起了法律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者。幾十年來,中共就是在「罪犯」與「法官」的角色輪換中上演著相同的戲碼。這一次,中共是否仍要沿用舊劇本,繼續演下去?

(責任編輯:簡陽)

相關新聞
張敬仁:黨官向法輪功道歉,巨變在眼前
「共產黨官員向法輪功真誠的道歉」告饒信全文
中共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報告(一)
中共十八大前鎮壓法輪功 律師:極度瘋狂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