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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綠卡兩階段審查標準不一

調查辦公室官員呼籲美國移民局(USCIS)改善

2012-02-10 11:35 中港台時間|2013-09-29 14:5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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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2月10日訊】在2010年12月22日,美國移民局(USCIS)根據第九巡迴上訴法院(Ninth Circuit)針對Poghos Kazarian案的判決發佈了一個聲明,為部份以職業為基礎的綠卡申請類別以及第一優先職業移民傑出人才綠卡申請,訂下一連串的新政策。政策內容的重點就是,日後移民局在審查第一(EB1-A, EB1-B)及第二優先(EB-2)職業移民綠卡申請案時,將採取兩階段審查的方式。

這兩階段包括:檢視申請者是否符合職業移民基本門檻的第一階段,以及檢視申請者綜合表現的第二階段。著名華裔美國移民律師陳品瑞(Victoria Chen)說明,在第一階段時,移民安全官員(ISO)並不會仔細審查這些證據的內容,只會決定這些證據是否有足夠的份量獲得進一步考慮,就會進入到審核的第二階段。

到了第二階段,移民局官員會開始一一評審申請者提出的證據,並就整體表現來做出裁決。以第一優先職業移民的傑出人才申請者為例,移民局會決定申請者是否在該領域具有極優秀的領導地位,此時,證據的質量就十分重要。

然而,兩階段審核政策當中的第二階段,等於讓移民安全官員掌握了相當大的決定權。新政策公告並沒有說明移民官員可依據哪些條件判定申請人資格不符,而駁回申請案。雖然在移民官員接受職前訓練時,移民局提供了一些資格不符的案例以供官員參考,但是移民局並未告訴官員甚麼樣的證據是合格的。

同時,新政策也沒有告知移民官在第二階段審查時,應該以哪些客觀依據來判斷申請人的資格,因此官員們通常是依照自己的經驗來分析並做出裁判。陳律師說明,就是這樣難以標準化的審核過程引發許多爭議,也造成愈來愈多人對於職業移民申請案的審查過程產生質疑。部份企業僱主就表示,沒有統一公告職業移民審查標準,造成他們在為外籍僱員送出綠卡申請時遭遇到許多困難。

專門承辦移民申訴案件的移民局調查辦公室(Ombudsman's Office)在分析了許多個案之後,特別向移民局提出三項建議。首先,移民局應該依照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APA)訂立一套明確的遊戲規則,說明並澄清審查案件的標準。並在制定規則時根據APA的規定,納入民眾與專業法律人士的意見。

其次,移民局針對第二階段質量審查的過程,應該提供必要的指導。移民局應該舉出實例向民眾說明,具備哪些條件和提出哪些證據,可以證明自己具有申請「傑出人才」、「傑出研究員」或「傑出教授」的資格,這樣的指導也能讓官員避免做出偏頗的決策。

最後,調查辦公室建議移民局,針對審理EB1-A、EB1-B以及EB-2等類別綠卡申請案的官員,應該給予額外訓練,以幫助他們釐清何謂「傑出表現」以及何謂「國家利益」,讓案件的審查結果能夠保持一致性。

資料來源:http://www.wegreened.com;
http://www.dhs.gov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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