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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廁被炒提告 公司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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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9日電)任職於某金控公司的劉姓男子因在公司女廁偷拍遭解僱,劉男以手機查無偷拍畫面為由,提告要求公司繼續給薪。最高法院判決,公司解僱有理,不需再付薪。

根據最高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劉男在金控公司擔任機電工作,民國97年12月間在公司女廁以手機偷拍女子如廁,結果被女員工發現呼叫制伏,隔天遭公司依違反工作規則和勞動基準法解僱。

劉男主張,他的手機經鑑定無偷拍畫面,也獲檢方不起訴處分。他願繼續提供勞務,但被前公司拒絕,因此提告前東家應從97年12月起到復職日為止,按月付他薪水和獎金,共新台幣100多萬元。

金控公司則主張,劉男無故闖入女廁已構成性騷擾,造成女員工恐慌。況且公司當初解僱劉男後,即付清當月薪資。

法院審酌,劉男偷拍構成性騷擾,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公司解僱合法合理。既然雙方僱傭契約當初已中止,公司不需再付劉男薪資和獎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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