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2年04月15日訊】 (大紀元邱晨溫哥華編譯報導)發生在基隆納(Kelowna)的華裔種植大麻案,嫌犯的辯護律師提出,警犬將嫌犯咬傷,當事人的人權被侵犯,因此認為警方蒐集的證據無效,然而律師的證詞遭到法官駁回。
嫌犯凱特‧圖‧李(Kiet Tu Ly)律師在法庭上爭辯道,他的顧客被警犬咬傷,是其人權遭到侵犯的例證之一,因此他建議法官摒棄警察收集的這些證據。
2008年9月3日,警察襲擊了一鄉村房屋,從15個房間內繳獲5102棵大麻植物。李是三名被捕嫌犯之一,被控種植大麻和私藏販賣毒品兩項罪名。
案發地點位於33號高速公路8405號,距離基隆納30公裡,靠近Beaverdell社區,占地面積39公頃。警察在直升飛機上巡邏時,發現了這些大麻種植房,因此展開調查。毒品被截獲時,大麻已接近成熟,幾週後可以收穫了。
主審法官被告知,這些大麻植物一旦成熟,每棵大麻可以摘取7盎司大麻花。警方估計所有種植的大麻可以做出2200磅大麻毒品,按2008年的市場價,價值達480萬元。
法庭上,法官被告知,當李被現場抓捕時,他正坐在地上,警犬Bak則被皮帶拴著,突然警犬向李撲過去,咬了他的小腿。
李的律師科博(Neil Cobb)還表示,警察在搜索房屋時,另外一隻警犬將一名嫌犯黃修新(Siu Shing Wong,音譯)咬傷,導致其臉部與頭部多處受傷。
然而檢控官波納特(Clark Burnett)堅持認為,李被警犬咬屬於不幸的事故,因為警犬攻擊嫌犯僅僅在一瞬間發生。
科博律師反駁道:「這樣一個馴服、被拷上手銬、毫無抵擋能力的人,小心翼翼地遵照警察的指令者,卻遭到這樣意想不到的長時間襲擊,根據掌握的證據,這樣的證據是可怕而令人極其痛苦的。」
然而卑詩高級法院法官貝瑞(Geoffrey Barrow)認為,警犬咬人為事故,受傷不算嚴重,他裁定法院決定認可這些現場收集的證據,「不會使得司法系統揹負不公正的嫌疑」,從而駁回了李的律師提出的要求。
法官的此裁決是對兩名嫌犯,李與李喬邦(Cheuk Bun Lee,音譯)進行審訊時作出的,案件將於6月1日繼續在基隆納審訊。
第三位嫌犯Wong在審訊中認罪,去年10月份被判處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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