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界村屋僭建 誰對誰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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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4月16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雪兒、梁路思香港報道)最近新界村屋僭建問題鬧得熱烘烘,皆因香港政府於3月31日宣佈了新界僭建物的執法行動,由4月1日起到9月30日為申報期,要求新界村民就僭建物進行申報,在證明沒有危險時,可以暫時保留。

屬高風險及嚴重違規的僭建物將列為首輪取締目標。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預計最快於6月底發出首張清拆令,接令業主有兩個月的清拆期。新界鄉議局就新界村屋僭建登記制度開會討論,最後27個鄉事委員會一致拒絕自願登記僭建。他們組成「保衛家園行動小組」,並會就清拆行動是否違法徵詢法律意見,不排除會申請司法覆核。

周日(4月8日)的城市論壇就相關問題進行討論,村民和政府代表各持不同的看法。十八鄉委會主席梁福元在會上指,鄉委會代表的是村民的聲音,而政府多年來一直沒有就問題與鄉委會商討,未有尊重村民的意見。發展局代表則表示,政府一向依法辦事,強調不會特赦。

「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我們有沒有違法,你要我們登記,登記甚麼?如果,我們登記,就覺得已經判了我們已經違法!」元朗水邊村村長黃文衛不認同政府最近對新界村屋僭建情況的處理手法。


黃文衛(攝影:梁路思/大紀元)

舊屋地VS丁屋

黃文衛認為,政府對新界村屋的處理,應該追溯到英國租借新界地這段歷史。1972年前後的丁屋和舊屋雖然業主都擁有業權和屋契,但契約不同,這是因為香港的歷史原因,港島和九龍區分別於1842及1860年割讓給港英政府,而新界是1898 年租借給港英政府。(註1)

集體官批土地上的村屋,叫舊屋地;如果在1972年,小型屋宇政策政府批出的叫丁屋,但政府就將他們統稱小型屋宇,用小型屋宇的條例去規管舊屋地。於是超過3層就違規。

舊屋地先建後登記 沒高度限制

村民強調舊屋地沒有高度限制,是因為清朝政府時已經有契據,村民是先有屋後,港英政府才來租借規管他們。當時,港英政府大約是1900年才幫我們登記,那時,以英國的土地法來登記,叫集體官批。為甚麼說我們沒有高度的限制呢?因為我們是先有間屋,然後才登記,不是經審批後才興建房屋。黃文衛說,那時大戶人家千幾二千尺一間屋,窮苦人家只是百多二百尺一間的都有,所以,當時房子簡陋,都沒有甚麼限制,不能到現在才說有。

黃文衛說:「這就是為甚麼我們不認同,因為,清朝政府時期已經有契據,那時,根本就沒有限制;港英政府只是租客身份,有沒有權去改我們的契據,有沒有得到我們的同意呢?!」

集體官批地屬於清朝屋契

集體官批土地上的屋宇,早在清朝政府已有屋契,新界土地在1898年的時候租借給港英政府之後,港英政府才來登記,不是港英政府運作時期,在審批下興建的房屋。「所以,大家爭拗無意義,我們不是有特權,你不可以用市區的法例來管我們。」黃文衛說。

他續說:「原居民從沒稱呼自己是原居民,只不過是自己的祖先比其他的居民早南下來港,和所有香港人一樣,港英政府在小型屋宇政策的時候畫了一條線。」

黃文衛回憶說,其實香港早期並非只有原居民才可以申請丁屋的,所有的人願意去新界,只要交一點行政費就可以去新界,就可得到小型屋宇的優惠,甚至早期,連女性都可以得到該政策的優惠。到1972年,政府覺得人口慢慢增加,港英政府就畫線,只有男性的原居民才可以享有丁權。

他說,從70年代尾直到現在,30年來,政府從未告訴他們違規,「二叔婆又這樣起,三叔公又這樣起,個個都這樣起,一家大小,全部住在一起,無人告訴過我們違規。今日第一次告訴我們違規,你說,是不是給了我們一個不合理期望。就當我們不對,當我們完全無理據,我們輸了官司,政府都是在誤導我們?」


由於經濟條件限制,舊村屋往往都是單層。圖為屯門某間村屋。(攝影:祁一一/大紀元)

真要拆 宜先安置後清拆

新界有27鄉,似乎取得共識,要和政府抗衡,據理力爭之意。黃說,政府應尊重新界人的傳統文化,新界鄉村就是氏族承傳,多代同住:「新界的人不是個個都有錢,他們只有一個屋地,不可以申請公屋,又無錢(買樓),如家裏的男丁多了,唯司法覆核是村民考慮的一個可能採取的行動,但結果仍未知數。黃文衛說:「即使司法覆核輸了,我們都是守法的村民,政府真要清拆(僭建物),也要先安置後再清拆呀,在6、70年代,觀塘的雞寮(翠屏道),官地上的寮屋,政府都是安排人家上了公屋再清拆呀!」

他批評政府強硬一刀切執法是沒有章法的所為。

黃文衛說,之前,政府曾成立理順小組處現新界僭建問題,本來各鄉都同意建議:「建議可以使用專業人士查看,如無危險的,補地價也好或者怎麼樣,讓房子存在,超過3層的就入紙申請。大家關注的就是安全系數,但村屋亦無發現安全問題,多年來,一直未試過(出意外)。」到最後,申訴專員便沒有繼續干預了。黃文衛建議另一個方法是靠那塊土地上的高空發展,來解決住屋問題。

有業界人士質疑,在僭建問題上政府是否有公平對待村民,而3層高度的限制是否合理。在今次僭建問題上,村民若要進行司法覆核,若單從規例去進行辯論,村民不一定會贏,所以要懂得掌握重點,而更重要的是,村民在事件上應該獲得合理的賠償。(待續)

註1
清政府於1842年8月簽訂《南京條約》,正式將香港島割讓予英國。自此香港正式成為英國殖民地。而1860年簽訂的《北京條約》,進一步把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部份納入香港殖民地,交由英國管治。

1898年7月1日簽訂的《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英政府向清政府租借了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的地方及附近二百多個離島,為期99年,但九龍寨城的管治權則沒有交給英政府。

(責任編輯:澹修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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