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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標廠商誠信履約 台採購法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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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 8日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表示,採購法訂有履約管理及驗收管控條文,對於未誠信履約、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廠商,拒絕其參與全國各機關採購案。

有教授在媒體投書指出,「政府採購法」未對得標廠商履約品質及驗收作業進行把關。

工程會表示,採購法訂有履約管理及驗收管控條文,例如招標文件載明廠商須負執行品質管理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機關對廠商履約過程得辦理分段查驗等。

至於執行細節,工程會指出,於施行細則及契約範本內補充規定,例如履約期間需定期向機關報告工作內容及進度、異常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工程會說,對於履約成果審查,是否成立審查委員會執行,是主辦機關職權,採購法尚無強制規定。而負責審查履約成果人員,如有放水情形,涉貪污治罪條例浮報價額數量、圖利等重罪,

工程會進一步指出,採購法授權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明定採購人員(含審查履約成果人員),不得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為不當履約管理及驗收,違者依規定懲處。

此外,對於未誠信履約、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違法轉包等違法違約廠商,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更明定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其參與全國各機關採購案,期間為1年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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