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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 更八審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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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8日電)人權團體關注的徐自強被控擄人勒贖撕票案,台灣高等法院更八審合議庭認定,徐有參與擄人勒贖,但未有足夠證據顯示他殺人,今天依擄人勒贖罪判徐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被控民國84年9月間,共同綁架殺害房屋仲介業者黃春樹。黃銘泉潛逃泰國遇害死亡,黃春棋、陳憶隆及徐自強3人於89年間被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但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於90年間完成調查報告,認定判決確有違誤。

最高法院檢察署也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等為由,4度提起非常上訴,都遭最高法院駁回。但最高法院在94年5月間認同當時檢察總長的第5次非常上訴,將案件發回更審。

根據高院判決,徐自強自始否認犯罪,但黃春棋、陳憶隆自警詢、偵查、原審及歷次更審均明確指證徐自強有參與擄人勒贖及取贖犯行。

合議庭指出,徐自強辯稱,若他有參與擄人勒贖犯行,不會笨到用自己名義去租車供取贖之用,且當時自己經濟狀況不錯,沒有參與擄人勒贖的必要。合議庭認為犯罪動機與個人經濟狀況無必然關係,不採信徐的說詞。

合議庭審酌徐自強當時年僅25歲,與黃銘泉、黃春棋、陳憶隆圖謀擄人勒贖,事前準備工具、跟蹤了解被害人作息,3次想下手擄人未果,仍不放棄,終於擄獲被害人。

合議庭指出,徐自強雖未與黃銘泉、黃春棋、陳憶隆同往汐止山區,但當日下午得知被害人遇害後,仍未終止原定的取贖計畫,明知被害人已遭殺害,仍與黃銘泉等人共謀向被害人家屬勒贖鉅額錢財。

合議庭認為徐自強置被害人家屬的哀求於不顧,雖未參與殺人行為,且無殺人犯意,仍屬惡性非輕,事前即參與擄人勒贖的計畫且實際參與擄人行為,並於勒贖金錢時全程參與,居於主導地位,參與程度非輕。

合議庭審酌徐自強於黃春棋首先落網後即開始逃亡,案發後迄今16年,仍否認犯罪,也未賠償被害人家屬分毫的犯後態度等,依擄人勒贖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另外,合議庭認為仍無積極補強證據證明徐自強與共犯間有殺人及毀屍的連絡犯意。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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