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老學徒:憲法為甚麼不管用

郭老學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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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8月21日訊】一個真正屬於人民的國家最基本的特徵就是:公民享有各項權利,不再是權力的奴僕。

在所有的公民權利中,最最重要的是言論自由。因為,公民如果連真話都不可以去講,連意見都不能表達,連關係到自己利益和存亡的事情的真實情況都無從知曉,連權力執掌者都不可以批評,其他的權利都是空談。

看一個社會是黑暗還是光明,就看有沒有言論自由或者看言論自由的程度就可以了。言論自由是判斷一個政權是否具有人民性是否得到人民擁護的最清晰的標誌。沒有言論自由及其新聞自由出版自由等表達自由,人民的知情權和表達權被剝奪了,人民就會被權力執掌者所左右所控制,就必然處於黑暗之中。一個光明的社會,必然有充分的言論自由。反人民的政權必然害怕和限制人民表達,必然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越是沒有言論自由的國家,越表明其政權是背離人民的。

言論自由是光明與黑暗的分水嶺。

人類走進現代社會的進程也是言論自由不斷擴大的進程。

313年前的1695年,英國廢止了出版前的檢查制度;178年前的1830年,又終止了出版後檢查和懲罰的制度。

217年前的1791年,美國通過了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確實保障了美國人民的言論自由的權利。

一百多年前的19世紀,約有20個國家實現了言論自由。

20世紀,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現了言論自由。

然而,在21世紀的中國,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卻還被剝奪著。人們至今還在為爭取言論自由而奮鬥著。

當今世界,再專制的國家,再殘暴的統治者,也不敢公開地理直氣壯地宣稱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關於言論自由,中國也並不缺法律上的承諾,只是權力執掌者從來就不被法律約束,不去落實和執行法律。

1949年以後,中國一共有4部憲法,都規定了公民享有自由的權利。

1954年第一部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

1975年文革後期的第二部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宣傳無神論的自由。」

1978年文革結束後的第三部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罷工的自由,有運用『大鳴、大放、大辯論、大字報』的權利。」

中國現行憲法(1982年)關於公民的自由,在第三十五條有如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為甚麼憲法明明規定了的條款拒不執行?在長達半個多世紀的時間裡,在先後四部憲法都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國家的主人――中國公民的權利――卻一直被明目張膽肆無忌憚地剝奪著。特別要指出的是,這幾部憲法都是執政黨自己組織制定的。

為甚麼自己制定的憲法自己不執行?為甚麼違反憲法的行為不被追究?為甚麼違反憲法的人不僅不受懲處還會被重用?為甚麼違反憲法理所當然理直氣壯?憲法為甚麼不管用?

問題的根源就在於執政者不把法放在眼裡,口頭上說中國是法治國家,實際上是黨治國家,黨的領導至上。黨治的本質是人治,是領導治,權大於法、權替代法、權否定法,執掌權力的人把自己凌駕於由他們自己制定的包括憲法在內的所有法律之上。黨權無限制,憲法沒人理。紅頭文件、上級精神、領導講話在決定著社會秩序和行為,法律成了權力的小妾,需要了,拿過來用,不需要了,晾到一邊去,或者乾脆休了。執掌權力的人不把法律特別是關於公民權利的法律放在眼裡,一個權力部門的小官員都可以把法律否了,把公民的權利剝奪了。

這種狀況不應當也不可能再繼續下去了。十九世紀以前的中國是皇帝世紀,二十世紀的中國是領袖世紀,二十一世紀的中國一定是必然是公民世紀。在公民世紀裡,公民的權利,包括言論自由的所有權利,必然會成為不可剝奪的權利。

這是沒有辦法阻擋的!

──轉自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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