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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所得 仲介費可列成本

2012-08-06 21:00 中港台時間|08-06 22: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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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6日電)財政部今天發布解釋令,個人售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可將仲介費、代書費等列為必要費用,從買賣差額中扣除,再依房地比例計算所得或虧損,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過去僅規範出售房地產成交價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方式,未核釋出售房地相關必要費用的計算減除方式。

新發布的解釋令指出,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出售房地支付的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等,可列為必要費用,從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的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的比例 (簡稱房地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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