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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所得稅修法 逾20歲仍就學者 可列報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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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9月06日訊】(大紀元記者耿豫仙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今(6)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放寬「20歲以上仍在就學者或身心障礙者」比照無謀生能力,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列報減除免稅額。

現行〈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納稅義務人的親屬、家屬只要符合「年滿20歲或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即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得列報減除免稅額。但據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前述減除免稅額的限制要件,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應於694號解釋公布日2011年12月30日起滿1年失效。

大法官會議認為,納稅義務人要舉證,以及稽徵機關要查證「無謀生能力」及「受扶養事實」,耗費成本且易生爭議。行政院修正案參照同法第十七條,年滿20歲以上的子女或親屬,在校就讀或身心障礙者,可比照「無謀生能力」者,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減列免稅額。

修法有助台灣產業轉型

親民黨立委李桐豪表示,台灣產業轉型,需要訓練更多人力,再轉入職場,修法應可鼓勵這種「再教育」,而留校就學的成本負擔,讓他們(納稅義務人)能從所得稅減免,將可減輕負擔。

修法會不會導致延畢生激增?李桐豪認為,大學延畢多為一年,而且台灣教育從小學到研究所,由父母負擔都可以合於抵減學費條款,因此延畢生應該與修法無太大關聯。◇

(責任編輯: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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