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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所得税修法 逾20岁仍就学者 可列报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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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2年09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耿豫仙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今(6)日通过〈所得税法〉修正案,放宽“20岁以上仍在就学者或身心障碍者”比照无谋生能力,可受纳税义务人扶养,列报减除免税额。

现行〈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纳税义务人的亲属、家属只要符合“年满20岁或60岁以上无谋生能力”,即可受纳税义务人扶养,得列报减除免税额。但据大法官会议第694号解释,前述减除免税额的限制要件,违反〈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应于694号解释公布日2011年12月30日起满1年失效。

大法官会议认为,纳税义务人要举证,以及稽征机关要查证“无谋生能力”及“受扶养事实”,耗费成本且易生争议。行政院修正案参照同法第十七条,年满20岁以上的子女或亲属,在校就读或身心障碍者,可比照“无谋生能力”者,受纳税义务人扶养,减列免税额。

修法有助台湾产业转型

亲民党立委李桐豪表示,台湾产业转型,需要训练更多人力,再转入职场,修法应可鼓励这种“再教育”,而留校就学的成本负担,让他们(纳税义务人)能从所得税减免,将可减轻负担。

修法会不会导致延毕生激增?李桐豪认为,大学延毕多为一年,而且台湾教育从小学到研究所,由父母负担都可以合于抵减学费条款,因此延毕生应该与修法无太大关联。◇

(责任编辑: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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