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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影交易 欣裕台否認暗藏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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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4日電)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今天聲明指出,中影公司交易案中約定利潤分享條款,並非「暗藏回算機制」,也無鉅額利潤。

媒體今天報導欣裕台公司與中影公司股權買方間訴訟案等相關內容,欣裕台透過聲明指出,媒體報導與事實諸多不符。

聲明稿表示,欣裕台公司自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而承受該公司與中影公司股權買方間的股權買賣契約中所約定「利潤分享條款」,是屬保障欣裕台公司權益的正常商業交易條款,且經專業律師擬定並見證契約在案。

欣裕台公司指出,媒體以中影公司相關不動產目前推算價格,去比較7年前中影公司股權買賣契約簽約當時相關不動產所鑑定價格,並以其價差,在未考量時空背景不同情況下,指在當時契約中「暗藏回算機制」、「鉅額利潤」,扭曲事實、誤導視聽。

聲明稿表示,報導指民國95年中國國民黨宣示黨產總淨值只剩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約新台幣277億元,誣指有所「隱匿遮掩」;而據該報所載民國95年國民黨黨產總淨值277億元的數據中,其中「投資事業」(即當時的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淨值233億元,全依據當時該公司所提供經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而來,何來「隱匿遮掩」?

欣裕台公司指出,欣裕台公司與中影公司股權買方同意簽約後,買方應對中影公司三大不動產處分移轉履行等相關義務,即針對中影公司三大不動產若於簽約後3年內出售時,欣裕台公司擁有相同條件優先購買權或利潤分享;若3年期滿未完成處分出售,則欣裕台公司得以契約約定價格買回該三大不動產;藉此保障公司權益,避免賤賣情事發生。

聲明稿表示,近年來國內不動產價格確實如當時預期上漲,股權買賣契約中買方應履行相關義務確已產生,欣裕台公司依法起訴請求,完全依照契約約定行事。對於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欣裕台表示,正洽律師研議中,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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