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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影交易 欣裕台否认暗藏回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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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名玺台北4日电)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声明指出,中影公司交易案中约定利润分享条款,并非“暗藏回算机制”,也无钜额利润。

媒体今天报导欣裕台公司与中影公司股权买方间诉讼案等相关内容,欣裕台透过声明指出,媒体报导与事实诸多不符。

声明稿表示,欣裕台公司自中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而承受该公司与中影公司股权买方间的股权买卖契约中所约定“利润分享条款”,是属保障欣裕台公司权益的正常商业交易条款,且经专业律师拟定并见证契约在案。

欣裕台公司指出,媒体以中影公司相关不动产目前推算价格,去比较7年前中影公司股权买卖契约签约当时相关不动产所鉴定价格,并以其价差,在未考量时空背景不同情况下,指在当时契约中“暗藏回算机制”、“钜额利润”,扭曲事实、误导视听。

声明稿表示,报导指民国95年中国国民党宣示党产总净值只剩中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约新台币277亿元,诬指有所“隐匿遮掩”;而据该报所载民国95年国民党党产总净值277亿元的数据中,其中“投资事业”(即当时的中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净值233亿元,全依据当时该公司所提供经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表而来,何来“隐匿遮掩”?

欣裕台公司指出,欣裕台公司与中影公司股权买方同意签约后,买方应对中影公司三大不动产处分移转履行等相关义务,即针对中影公司三大不动产若于签约后3年内出售时,欣裕台公司拥有相同条件优先购买权或利润分享;若3年期满未完成处分出售,则欣裕台公司得以契约约定价格买回该三大不动产;借此保障公司权益,避免贱卖情事发生。

声明稿表示,近年来国内不动产价格确实如当时预期上涨,股权买卖契约中买方应履行相关义务确已产生,欣裕台公司依法起诉请求,完全依照契约约定行事。对于台北地方法院的判决,欣裕台表示,正洽律师研议中,以确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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