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媒曝官員隱憂:按德國標準我們都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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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10月15日訊】(大紀元記者穆清綜合報導)近日,中國週刊報導稱,在中共體制內工作了33年後的長沙市人大黨組副書記劉耘選擇了離職。原因是有一次時任長沙大學黨委書記的劉耘與另一位大學校長一起赴德國參加一場研討會,這位校長無意間說出的一句話觸動到他的心靈:按德國標準,我們都是罪犯。

大學校長:按德國標準 我們都是罪犯

中國週刊是中共共青團中央主管的綜合性新聞雜誌,10月10日,這本週刊發表題為《一個官員的隱憂》的文章。其中一段文字引發了網絡關註:有一次,時任長沙大學黨委書記的劉耘與另一位大學校長一起赴德國參加一場研討會。這位校長無意間說出的一句話讓他印象深刻:按德國標準,我們都是罪犯。

以中紀委規定 也構成職務犯罪

劉耘仔細一想,的確是這麼回事。即便不按德國標準,以中紀委的規定衡量,很多人也都構成了職務犯罪。

劉耘舉例子說,「比方做學科建設,你要跑項目,跑課題。你不跑行嗎?不跑絕對不行的。你跑的話,空手跑行嗎?也肯定不行啊。如果沒有人搞你,就沒事;如果他要搞你的話,就可以說你是行賄啊。」劉耘說,「為甚麼我後來感到沒安全感了呢,就這個問題啊,制度是個陷阱。」而這種制度陷阱,在劉耘看來,普遍存在於官場之中。

網絡評論,現在看待一個幹部的標準主要是看重其「公關」、「交際」能力,說白了就是看其跑「部」進「廳」、請客送禮、搞接待的能力。用劉耘的話來說,就是不跑不送幾乎無法在體制內生存,逆淘汰的力量「基本上是無法抗拒的」。原因很簡單:「你不送禮不進這個圈子,不要說往上走,你要呆住都很難。因為你這個位置如果好的話,怎麼會讓你這樣一個人老在這兒呆著呢?」

顯而易見,劉耘所說的職務犯罪指的就是「官員的行賄和受賄」。

「按晚清的標準 現官員們都該殺頭」

中國週刊這篇文章在網絡上也形成討論熱點,有人認為,「按晚清的標準,現官員們都該殺頭。僅公款消費一項就夠了。」也有人認為「寫這樣的文章,也改變不了現狀。因為一張網從上到下無處不在。」還有人認為「社會潛規則是社會體製造成的。」「制度造就環境,環境影響人的思想和行為,甚麼樣的制度出甚麼樣的人和事。」

制度造就環境 遏制腐败丝毫不改现状

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在2011年度行賄指數(BPI)報告中,將世界上28個主要工業國家和新興工業國家納入考察範圍,就「是否願意通過對外國官員行賄來獲得業務上的好處」這一問題,對來自30個國家的3016名企業經理人進行了匿名問卷調查,並根據他們的回答給這28個國家的企業分別給出分數,滿分為10分,即從不行賄。 按該指數所謂排名,中國在全部28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在27位,俄羅斯排名墊底。

行賄指數涉及19個行業,所列舉的國家和地區涵蓋了全球主要區域,代表全球近80%的出口、服務、建設和投資業。除行賄傾向排名之外,《2011年行賄指數》同時表明,公共設施建設、建築業及石油和天然氣業由於由政府操控並涉及到巨額資金,更容易滋生腐敗,是境外賄賂的敏感行業。

近期,《華盛頓郵報》在一篇有關中國父母賄賂讓子女進入頂尖學校的文章裏面寫道,制度、压力、贿赂讓一位中国母亲心中的无奈。遏制腐败一直是中共新主席习近平的主要重点。但是在一个孩子从小学就开始知道如何玩转游戏规则的国家,这样的运动几乎丝毫不能改变现状。

德國受賄罪量刑標準

網絡作家馬得清參閲有關資料表示,德國受賄罪量刑標準大致為:在德國刑法典中,對受賄罪以是否「枉法」為標準分為索賄、接受利益兩種,相對應,對行賄罪也分為行賄與給予利益兩種。

接受利益,是指公務員或對公務員負有特別義務的人員、法官、仲裁員,針對履行其職務行為而為自己或他人索要、讓他人允諾或收受他人利益的情形,這裡指的是正當履行其職務義務或裁判義務;索賄是指公務員或對公務負有特別義務的人員、法官、仲裁員,以已經實施或將要實施的、因而違反其職務(裁判)義務的職務(裁判)行為作為回報,從而為自己或他人索要、讓他人允諾或收受他人利益的情形,這裡必須要有「枉法」的意圖、行為與後果。

同時,法典規定,未遂也要受到處罰。其次,對於沒有「枉法」情節的行賄和受賄,德國刑法典的處罰幅度是相同的,不存在輕重之別。但對法官、仲裁員的量刑要比公務員重。

根據《刑法典》第331條、333條,法官、仲裁員受賄要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而公務員則處3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刑。

對有「枉法」情節的賄賂犯罪,量刑則要複雜得多:公務員要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法官或仲裁員則在1年以上10年以下自由刑內量刑,情節較輕的,在6個月以上5年以下幅度內量刑。

在有「枉法」情節的賄賂犯罪中,對公務員的行賄和受賄處罰最高刑均為5年,起點刑及情節較輕的量刑上,受賄者的量刑略高於行賄者;對法官、仲裁員的賄賂犯罪,受賄者的處罰要比行賄者重得多,法官或仲裁員在10年以下量刑,而行賄者在5年以下量刑。除了基本刑之外,德國《刑法典》在第355條還規定特別嚴重的情形,如果犯罪人存在特別嚴重的情形,則可最高量刑到15年。

馬得清最後得出結論表示:「足見那位校長的感慨『按德國標準,我們都是罪犯』說得實在是一句大實話。」

(責任編輯:孫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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