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3年11月30日訊】武漢張人強不服江岸法院枉法上訴武漢中院的律師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上訴人張人強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與本案的審理,現根據事實與法律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1.原審法院程序嚴重違法。經二審開庭庭審調查,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是否為適格原告。本案歷經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在長達近兩年的時間內,雙方對對方主體均不持異議,也沒有形成一審爭議的焦點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對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無需舉證。原審法院從未就此問題進行過質證、辯論。而原審法院在庭審終結後突然就此問題裁定上訴人非適格原告,駁回起訴,其程序違法已是非常明顯。原審法院此舉系剝奪了上訴人的質證權、辯論權等,足以影響本案公正審理。
2.上訴人出示的證據已證明上訴人系與被上訴人武漢市江岸區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的相對方,租賃合同的抬頭乙方明確寫明是張人強。上訴人系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有權就合同糾紛起訴被上訴人。上訴人除在原審中提交的合同及發票外,在二審中又提交了四組證據,包括消防責任書、整改通知書等,均已明確記載了合同的相對方系張人強。至於房地產公司代理人辨稱該系列證據為送達憑證,屬違背事實,不能成立。該系列證據明顯是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是雙方的合意行為,是用以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記載。且該系列合同及主合同均由張人強在履行,張人強是實際履行合同的主體。被上訴人房地產公司作為合同另一方,證據已證明其內心確信是與上訴人發生租賃關係。
3.從歷史沿革上看,上訴人長期租賃涉案房屋是一個長期、固定的事實。案涉房屋系國有資產。原係上訴人所在的街道企業使用,在2000年左右企業改制時該房產權由房地產公司購得,響應下崗黨的號召、再就業的政策,由上訴人及其同單位幾位下崗職工租用、經營至今。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在長達十幾年的時間內均由上訴人承租,由上訴人交納租賃費。上訴人當庭出示了若幹份以前的合同,均由張人強與房地產公司簽定,證明了二者之間長期的交易習慣,系張人強作為自然人承租房屋而非公司承租。至於案涉合同加蓋「武漢寶邦實業限公司營銷分公司」的印章,上訴人已多次闡明,為開拓業務、便利業務,證明身份而已。
4.被上訴人房地產公司的主要業務範圍系房屋租賃、管理國有房屋。其應當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對所管理的房屋應當存有管理台帳、清單等管理措施。上訴人有理由相信、有證據證明,在上訴人內部的管理措施(台帳、清單等)中,對租賃房屋有清楚、明確的登記,且登記的承租人應當為上訴人張人強。此證據足以證明案涉房屋的承租人系張人強,系張人強與房地產公司發生租賃關係,從而證明上訴人系適格原告。現房地產公司拒不提交該證據,應當推定上訴人的主張成立。
綜上所述,本代理人認為,原審法院在審理本案時程序嚴重違法,查明事實不清,上訴人張人強的訴請於法有據,於事有依,其訴請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持。故在此請二審法院採納本代理人的意見,撤銷一審裁定,指定原審法院審理本案。
致謝!
代 理 人:湖北普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邱華
2013年11月29日
(責任編輯:許夢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