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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孟汝台北18日電)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及考核獎金屢遭質疑,立法院財委會今天邀集相關部會報告,兩者合計最高4.4個月,但經行政院評選為特優者,可再酌增績效獎金最多0.2個月。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邀請行政院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研考會、審計部、財政部、經濟部及交通部就「所屬國營事業績效獎金及考核獎金予以法制化,以符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並達成公平正義之目標」專題報告。
審計部指出,行政院民國102年4月3日修訂「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訂定基本原則」,並追溯至101年起生效。
其中,考核獎金依行政院核定的年度考成成績發給,甲等2個月、乙等分為1.5至1個月、丙等沒有。績效獎金部分,最高提撥2.4個月薪給總額。
審計部估算,101年度21家國營事業績效獎金提列共計新台幣306億6729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