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半個世紀之訴 令人震憾心霏代理

【投書】狀告市政府、市房管局在溫州中院審理

——被拆遷人 曹國榮(原告)

【大紀元2013年02月17日訊】2012年12月27日下午2時30分,聖誕期間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直播北京首例審理了一起"58年城市私人房屋(經租房)被政府侵佔的歷史遺留問題"跨越世紀的行政訴訟。

法院行政庭座無虛席,淅江著名維權人士林大剛專程赴溫州到庭聲援並參加了旁聽,原被告雙方經過庭審調查,激烈辨論,長達六個多小時審理,於當晚近九時庭審結束,等待宣判。

根據最高院<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8號,58年城市私人房屋(經租房)被政府侵佔的歷史遺留問題,在法院立案及審理中一直設為法律上的禁區不予受理。此案立案經過一波三折,方進入審理,經租房這一敏感的歷史遺留問題,終於抹去歷史的塵土清晰擺在人們的面前,還原那一段無法忘卻慘痛歷史。

此案審理也許是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種突破法律禁區大膽嘗試,直面社會存在的矛盾,敢於放下歷史包袱,人們期待著。

代理人傅濤(左)、淅江著名維權人士林大剛(中)與代理人王季勇於開庭前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前合影 (作者提供)

代理人簡介:

代理人傅濤 揚州市人,曾從事律師工作,因圖文並茂報導多起拆遷自焚,參與維權活動及書寫文章,對社會進行報導在國內外網絡引起很大影響。07年5月被當局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捕一年,被境外媒體所稱為大陸網絡記者,成為有影響的維權人士。

同時也是一名58年城市私人房屋(經租房)主維權人士,曾參與多起公民抗暴拆遷維權事件,至今仍活躍於各項維權活動,仗義直言並義務代理各項維權訴訟案件,為時代留下 一個底層民意真實記錄,不停息的為中國走上法治之路奮鬥 。

手機:15190409205

代理人王季勇 長沙市人,現移至境外的私有權益網主編,在國內期間創作一百餘篇維權視頻節目,後被封刪。為58年城市私人房屋(經租房)主全國維權領軍人物,從05年起組織參與多次全國十餘省市經租房主赴京聯合上訪靜坐示威,曾參與多起公民抗暴維權事件,曾先後受到多次限制人身自由關押,一度受到勞教調查威脅等。成為敢於直言,不懼公權有良心和操守的維權領軍人士。

至今仍活躍於各項維權活動,並義務代理各項維權訴訟。

手機:18974967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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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詞
  
審判長 審判員:

本人傅濤及王季勇依法接受本案當事人委託及溫州市經租房維權群體的意願,作為原告(被拆遷人)曹國榮不服溫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2日作出的溫政函[2012]114號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一案的義務代理人,今天出庭履行代理人職責。

記得一年多前也是在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此地,同樣我本人與王季勇代理了訴鄭阿風房屋排除妨害一案,作為被告上訴人參與訴訟。兩者案由不同,庭審焦點卻一致:既城市私人房屋(經租房)被政府侵佔的歷史遺留問題。然而世事滄桑,兩個當事人的訴訟身份卻發生了顛倒變換,由被告轉為原告,而這來回變換的身份,既濃縮了經租房主因祖宅而發生一個家族的命運悲愴,也折射了中國法治歷程艱難,以及經租房主及代理人維權訴訟風險擔當……

本案起因:原告(被拆遷人)曹國榮不服被告人——溫州市房產管理局提交的《關於對曹國榮承租的永川路36號201室房屋權屬意見》有關材料及相關證據,存在錯誤的情況下。溫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溫政函[2012]114號《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

今天通過庭審調查,被告人溫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上述裁決所依據的材料,又聽取了被告人溫州市房產管理局,以及第三人溫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設指揮部理由的答辨,謹對於本案形成的基本認識,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第三人溫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設指揮部為非合法的適格拆遷人主體

2006年,溫州市鹿城段永川路工程建設指揮部開始對鹿城區永川段(二期)工程區域拆遷改造,被告溫州市房產管理局為溫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設指揮部頒發了「溫拆許字(2006)第23號.第23-1至-4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溫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設指揮部作為拆遷人開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

根據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可以看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或者徵用公民個人私有財產的主體只能是國家,而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只能是人民政府,除非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能作為徵用主體即拆遷人對公民個人的財產進行徵收和徵用。

按照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為組織協調某項建設工程項目而設置的非常設機構,一般稱指揮部。而派出機構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下,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訴訟中往往不能做被告。溫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設指揮部只是一個臨時性工程組織機構,無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機構代碼登記,不具有拆遷資質,建設施工資質。由此溫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設指揮部作為徵用主體所產生的一切民事行為,因此而均為非法無效。

存在的質疑是:溫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設指揮部有無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況,與溫州市人民政府兩者之間的法律關係、地位,能否自徵收,自申請,自裁決?法律依據何在?

二、溫州市房產管理局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行為程序違法

溫州市房產管理局對溫州市鹿城段工程建設指揮部頒發房屋拆遷許可。根據《行政許可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之利害關糸人。申請人,利害關糸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辨。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糸人的意見。

《行政許可法》第46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第四十七條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

事實上溫州市房產管理局在沒有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沒有向被拆遷人曹國榮履行告知義務,並送達告知書,非法剝奪了被拆遷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和聽證權,剝奪了原告陳述、申辯的權利。鹿城段永川路工程涉及被拆遷近千戶數眾多,違反了頒發行政許可的前置程序,構成違法。

關於拆遷公告及時效問題:原告對溫拆許字(2006)第23號.第23-1至-4號《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頒發及其內容毫不知情,直到笫三人溫州市鹿城段永川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向被告溫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時才知道《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存在,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搬遷期限內,無法及時行使自己應有的法定權利。故原告的訴求,因原告對被告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行政行為及其內容不知情,而不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的問題。

庭審中原告補充提供新的證據,申請信息公開部份說明鹿城段永川路二期工程,財政局文件表明資金不到位。其二溫州市規劃局2012年12月5日剛剛發佈的永川路工程二期"規劃建設工程用地批前公示","建設項目規劃選址批前公示"聽證公告。充份表明,永川路工程二期前置條件虛假,被告應對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依法作出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

三、溫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遷行政裁決書》實為錯誤裁決,應認定違法,予以撤銷。

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制定上述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報告;

首先,被告從行政裁決開始直到今天審理,從未出示徵收條例規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溫州市人民政府僅僅自裁自說"江濱路鹿城段永川路(二期)建設項目己經市職能部門批准立項"。

執行批准立項如取代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其做出的徵收決定明顯違法。徵收條例規定目的是限制被告單方面做出征收決定而無人民代表大會集體監督,而恰恰就是這一證據被告卻不能出示該徵收項目已經列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縱觀本案被告及第三人提交的,作出行政裁決具體行為的證據,我們沒有看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證實符合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沒有看到原告曹國榮被拆遷"房地產所有權證",沒有看到證實原告(被拆遷人)曹國榮所佔用土地性質,沒有看到原告(被拆遷人)曹國榮所用的土地證實已批准收回,沒有看到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復,沒有看到近千戶被徵收人的隻言片語。且原告對房屋權屬及所用土地所有權均存在異議,事實存在不清。

徵收程序違法,徵收人迴避了徵收決定做出前應盡的法定義務,剝奪了被徵收人合法參與徵收的權利,其做出的徵收決定應屬違法。

本案被告溫州市人民政府同時缺少作出行政裁決具體行為的證據,提供的證據也存在很多的質疑"硬傷",在程序和實體的違法,必然導致錯誤的行政裁決。

四、本案爭議焦點:城市私人房屋(經租房)的所有權歸屬於誰?

眾所周知:在國家對城市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之前,經租房歸城市私人房屋業主所有,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本案的爭議焦點:1958年城市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或文革期間被政府侵佔的城市私人房屋(經租房)所有權到底歸誰所有?原告堅持認為經租房只是交給政府統一經營管理,房產的所有權至今始終沒有轉移。被告認為,經租房是我國社會主義改造的一部份,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政策規定的,其所有權已經確定屬於國家,不屬於原告經租房業主。

既然被告溫州市房產管理局主張經租房的所有權,已經由原私人房屋由政府經租後轉變為國有,那麼被告就應當對自己取得原告經租房經營管理權轉變為國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性、正當性承擔舉證責任,這種舉證責任至少包括包括二方面,從取得房屋經營管理權轉變為房屋所有權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我們不妨對經租房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論說,從政策,法律,社會政治背景三個層面來對有關中央部門主要十個文件政策,沿著歷史脈絡作一些梳理與淺談剖柝。

一.1954年憲法,建國後的第一部憲法,第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

解柝:54年憲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權。

二.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轉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產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指出:對城市房屋私人佔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上應當按照黨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的政策的原則進行。對城市私人房屋通過採用國家經租、公私合營等方式,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

解柝:《意見》指明了對城市私人出租房屋進行改造的政治性質、改造原則、改造方式、目的和期限。其中與經租房所有權直接相關的是改造目的,即逐步改變所有制(權),最終變私人所有制(權)為國家國有制(權)。但是,所有制並不是所有權,所謂的「逐步改變他們的所有制」,並不一定意味著經租房所有權也應於經租開始後逐步(而非即時)發生轉移。經租房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是附期限的。顯然,到目前為止,這個期限並沒有截止。但是,被改造房屋的所有權在甚麼時候轉為國家所有,《意見》並未明確。

三.1964年1月10日《國務院批轉國家房產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指出:凡是由國家經租的房屋,除了過去改造起點訂的不合理、給房主自住房留得不夠和另有規定的以外,房主只能領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

解柝:《報告》沿襲《二辦意見》確立的路線,強調經租房正處在由私有轉變為國有的過程中,但《報告》並沒有明確宣佈經租房的所有權已經從經租房業主轉變為國家所有。

四. 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於1964年9月18日發佈,發佈當日實施,《批復》指出:「根據1956年1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轉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關於目前城市私有房屋基本情況及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意見』和1964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國家房屋管理局『關於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問題的報告』的規定,國家經租房屋的性質是『對城市房屋佔有者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這就是說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因此業主死後,經租房屋不能允許他的家屬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

解柝:《批復》明確宣佈經租房業主已經喪失所有權,第一,「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潛在詞是「經租房的業主雖然名義上(房產登記)還是所有權人」。難道房產登記並不反映房產的所有權歸屬?第二,經租房業主是甚麼時刻喪失所有權的?經租房業主喪失所有權的標誌是甚麼?第三,那麼新所有權人是誰?取得所有權的標誌又是甚麼?《批復》並沒有給出令人滿意的解釋。

五. 1966年9月24日國務院財貿辦公室、國家經濟委員會《關於財政貿易和手工業方面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 「最近在無產階級文件大革命中,各地紅衛兵和革命群眾……,提出了許多倡議,這些倡議許多是可行的,應該採納、辦理,」故此作出:「公私合營企業應改為國有企業,資本的定息一律取消。」

解柝:《財政報告》存在這麼幾個問題:第一,這份報告是在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紅衛兵運動如火如荼開展的背景下提出的(紅衛兵在文中被反覆強調),其合法性和科學性首當其衝遭到質疑。第二,《財政報告》明知取消定息需要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通過後方能實行,但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至今未通過定息的決定,那麼行政機關在全國人大未有決定之前擅自取消定息是否越權?第三,將關於企業公私合營的規定之「精神」直接貫徹到經租房的問題上是否妥當?

六.66年國家房產管理局(66)國房局字第77號《關於改造房主的定租暫停支付的意見》指出: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暫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取消資本家的定息後,再按同一步驟進行。

解柝:《暫停支付的意見》這是最早提出暫停經租房定租的文件,(該文件發佈後,經租房主收取的經租費隨即被暫停支付,這一停就將近四十年,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至今也未正式通過取消定息決定)

七,1982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進一步抓好落實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見全國城鎮落實私房政策經驗交流會綜合簡報》:「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即國家經租房屋,根據中共中央中[1966]507號文第二項『公司合營企業應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規定精神,可明確宣佈屬於國家所有。」

解柝:私有出租房屋即國家經租房屋,比照公私合營企業應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規定精神,可明確宣佈屬於國家所有。」

八.1985年1月1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關於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會主義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意見》「過去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已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由房管部門統一經營管理。」

解柝:是第一份明確宣佈經租房已歸國家所有。

《處理意見》「多年來,由於國家沒有明確私改房屋產權性質,因此造成很多問題。一是許多私改房主以家庭人口增加或子女長大為理由,往回要已納入改造的房屋;二是有些私房主想借目前住房緊缺之機,高價出租或出賣房屋,強迫房管部門退房;三是房管部門認為私改房屋已屬國家所有,不同意退房,但又沒有國家的明文規定,很難說服房主;四是由於要求退回私改房屋而造成的糾紛不斷發生。告到法院,法院也因沒有政策、法律依據,無法審理等等。

九.95年建設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做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中房產登記工作的通知》(建房[1995]433號)規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中,要將房地產管理部門佔有、使用的房產與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經租、直接管理的房產分開登記。前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據以辦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後者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現行管理制度管理,維持現狀,每年年末將統計匯總數報同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解析: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與建設部對城市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肯定後的,首次否定。明確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經租、直接管理的房產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現行管理制度管理,維持經租房現狀。國有資產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登記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產權經租性質,維持現狀。

十,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前發佈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已於2008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委員會第1457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12月2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關於國家經租房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因「情況已變化不再適應」而廢止。

解柝:最高人民法院極其錯誤的觀點,終於給予了糾正。那麼完全可以依法得出結論:國家經租的房屋允許產權人後代繼承,經租房產權的私人性質從法律上重新得以恢復確認。

從以上我們可以看到城市私人房屋(經租房)政策歷史脈絡產權歸屬逐步演變的過程。目前為止,從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對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經租房)登記產權經租性質,維持現狀的定性,及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對私有出租房屋(經租房)從不允許繼承到充許,從實際喪失到恢復所有權。

下面從政策的制定主體等角度進一步來分柝;

仍依以上主要十個文件政策,沿著歷史脈絡看這些文件的制定主體性質,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權是怎麼變沒有了?及目前產權現狀。

一、54年憲法:保護公民的合法房屋所有權;

二、56年中央書記處第二辦公室:用類似贖買的辦法,即在一定時期內給以固定的租金,來逐步地改變他們的所有制意見;

三、64年國家房產管理局:房主只能領取固定租金,不能收回已由國家經租的房屋;

四、64年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經租房屋的業主實際上已經喪失了所有權,國家經租的房屋不允許繼承;但可以繼續領取國家給予的固定租金。」

五、66年國務院財貿辦公室、國家經濟委員會:「公私合營企業應改為國有企業,資本的定息一律取消。
六、66年國家房產管理局: 改造房主的定租,一律暫停支付,但正式取消,需要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取消資本家的定息後,再按同一步驟進行。

七、82年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公司合營企業應改為國營企業,資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的規定精神,可明確宣佈屬於國家所有。

八、1985年2月16日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過去凡是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規定,已經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屬於國家所有。

九、95年建設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要將統一經租、直接管理的房產分開登記。由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現行管理制度管理,維持現狀,每年年末將統計匯總數報同級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十、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自2008年12月24日起,最高人民法院1964年9月18日《關於國家經租房的房屋不允許繼承問題的批復》因「情況已變化不再適應」而廢止。

從上可以看出,這些文件的制定者分別是政黨、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而不是立法機關,因此嚴格來講這些文件都不屬於法律的範圍——法律的制定主體僅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

那麼,政黨、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是否有權決定對公民的私人房產進行改造,將房產的私人所有轉變為國有?

從法律上來解讀:
《立法法》第八條第六項明文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只能制定法律。據此可以推知,對公民私人房產進行改造,將房產的私人所有權變為國有,應當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規定,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政黨都無權制定類似規範性文件。因此,前述《意見》、《報告》、《批復》、《處理意見》、《通知》、《決議》、《財政報告》在未取得全國人大授權的情況下宣佈對公民的私人房產進行改造,將房產的私人所有轉變為國有,在合法性上的確是令人質疑的。

通過對經租房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的中央文件的梳理,宣稱經租房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在法律(法理)依據上是不能成立的。

再從宣稱經租房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產權變更看其合法性和正當性。

一個正常的房產所有權變更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或要素:

第一、變更的原因或依據。包括:契約、贈與、繼承、公共權力如徵收、法院判決執行等。
第二、支付對價。
第三、房產交接。
第四、所有權轉移公示,一般為辦理房產所有權變更登記。

四個方面逐一檢討經租房所有權變更的各個環節或要素。

經租房契約,問題是經租房主與政府房管部門簽訂經租契約時,並沒有「用類似贖買的辦法」 逐步實現所有權的變更條款,國家和經租房業主之間並沒有就經租房所有權的轉移達成合意。

支付對價。經租房主僅僅提取房租金20%-40%作為房租金收益。其餘收益作為政府房管部門的經營管理,維修。房租金20%-40%怎麼能夠作為贖買呢?房屋的成本價何在?你政府不用化一分錢就贖買我的祖宅,我的地產。而且經租房的定租只發到1966年9月底。

房產交接,經租開始的時候,經租房主將房產交給國家經營管理。但是,從經租房主訂立的字據可以知道,這個交接中並不包含轉移所有權的意思,很難說是轉移所有權意義上的交接。

所有權轉移公示,變更登記,經租房主從始至今也從未簽字辦理過所有權變更登記,不存在所有權轉移。

社會政治背景:經租房經歷了半個多世紀的糾葛,從不同歷史時期政治變化看國家有關部門對"經租房產權性質"定性,僅從產權依附於人身權利,從對人權尊重看其產權演變過程。

50年代稱城市房屋私有權人為"城市房屋私人佔有者"採用贖買政策,進入大躍進時期。
60年代對經租房討房為"階級鬥爭,防止反攻倒算",到60年代中期"實際喪失所有權"。
70年代"維護私房改造成果"。
80年代"明確宣佈國有"到"方針路線正確"。
90年代"尊重歷史,尊重事實","改錯糾正,正確堅持"。2005年代"少數無理要求、蓄意鬧事、影響穩定、依法處 理""正確堅持"至今。

經租房經歷了從贖買到喪失,改造成果到正確堅持,尊重事實到尊重歷史,這樣堅持是否正確?這樣歷史是否應尊重?

經租房主們討房經歷了被階級鬥爭,反攻倒算說,再到無理要求蓄意鬧事,影響穩定,依法處理。這樣處理是否依法?這樣處理是否對人權應有的尊重?!

五十年代反右,六十年代四清,七十年代文化大革命時期是對人類一場劫難,進入一場瘋狂,很多經租房業主在文化大革命對於變更登記中註銷或收繳原所有權證(或經租本)的環節耿耿於懷,因為原所有權證(或經租本)是在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紅衛兵貼出大字報,強令經租房業主交出的。因此,註銷或收繳原所有權證(或經租本)的過程是一個在完全沒有法律秩序的狀態下、以一種非常野蠻的方式實現的。但是所有權轉移缺少了其他各個環節。這種非常野蠻,瘋狂的行為是否應當肯定其正當合法性?!

法律和經租房政策之間,究竟誰該聽誰的?建設部不能凌駕於國家立法機關,用政策強姦法律,法律和政策相比,法律是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執政者不聽法律的,以政策代替法律,或用政策凌駕於法律,法律完全向政策屈服,中國的老百姓還信任希望甚麼呢!
五、訟爭房屋沒有進行國家「經租」 ,何來屬國家所有之說。

結合本案,首先原告與被告溫州市房產管理局雙方所訟爭房屋,從沒有納入社會主義出租房屋改造範圍,從原告庭審證據可以證明,早在1952年原告父親就為了支持當時解放浙江沿海島域和加強海上攻防力量,無償借給部隊作船用器材倉庫用,後部隊改為他用至今。原告父親為解放浙江沿海島域作出過無私貢獻。

從被告溫州市房產管理局庭審證據可以看出,缺少了一份至關重要證據,即59年社會主義私房出租改造"經租議定書",來證明原告與被告溫州市房產管理局之間的一個經租行為成立。事實證明,原告與被告溫州市房產管理局(前身)之間從未有過簽訂"經租議定書",所以根本沒有進行國家"經租",無國家"經租",何來借用房屋屬國家所有之說。

其二,原告59年起從未收取過經租房主提取房租金20%-40%作為房租金收益,被告溫州市房產管理局未能提供出收取房租金定息證據。也未能提供出原告59年前出租房屋收取房租金證據,原告不存在出租房屋,不存在國家經租,不存在經租房主身份。

被告溫州市房產管理局對原告房屋經營管理行為只能視作為法律上"無因管理"範疇。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

本案中,被告溫州市房產管理局提供所謂的"房地產登記總薄",記載有關原告房屋信息,及相關64年圖表的證據,只是被告單方無因管理範疇,不能說明雙方有約定義務。

被告人——溫州市房產管理局提交的《關於對曹國榮承租的永川路36號201室房屋權屬意見》共2頁,首頁其中未尾稱"1992年5月24日,該房產權己被登記在我局名下,產別為"國 第二頁未能提供,也無溫州市房產管理局公章,這殘缺不全證據效力應為無效證據。 令人稱奇的是第二被告人房屋權屬意見為何不提供共2頁完整證據。

第二被告人應出示"被登記在我局名下,產別為"國"所稱的登記表,國有公房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等真接證據,來證明訟爭房屋權屬合法變更。

原告房屋並沒有被納入社會主義出租房屋改造範圍,不存在改變其"所有權收歸國有"的法律事實,即使部隊借用房屋因為歷史遺留問題至今無法得到合理解決,單就本案訴爭的部隊借用房屋而言,也不適用經租房政策範圍。應當適用《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北京市委關於處理機關部隊擠占私房進一步落實私房政策的通知》中辦發(1980)75號,及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1]41號關於落實城鎮私房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處理。
六、對本案的反思與處理建議通過對本案經租房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有關中央部門文件政策的梳理剖柝,被告溫州市房產管理局所宣稱原告曹國榮私人房屋(經租房)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在法律(法理)依據上是缺乏不充分的,事實上也是不能成立的!

這讓人聯想起了經租房政策猶如賣新疆"切羔"的陷阱,美麗的外表下,從始到終充滿誘惑、欺騙,最終霸王硬上弓。霸王,強人也,力大也。硬上弓,指強弓,須極大力方可拉開。連楚霸王這樣的強人,都需要硬拉弓,這樣射出去的箭,一定是”強箭”,如此大量的城市私人房屋(經租房)房產,在沒有履行或辦理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就被單方面宣佈「歸國家所有」了,進入一個「大國無私房」朝代。這麼大的一件「政府強姦民意」行為,與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現代產權意識的今天格格不入。

電視劇《裴家大院》的劇終,挖出了祖宗的鎮宅之寶——傳說中的「金銀財寶」,打開一看,裴大爺連聲讚歎道:「裴家老祖宗有高人啊!」原來所謂的「金銀財寶」就是一塊普通石頭上面刻著大紅的八個字的:家無孝子、片瓦無存。「經租房」維權群體中,有些也已是片瓦無存。但是,造成他們「片瓦無存」的原因,並不是「家無孝子」,而是不「以人為本」的專制經租房政策。我們的上一輩人儘管他們知道,他們也先後倒下在,古代封建的上訪這條坎坷的路上,但是他們堅持為了祖宗的房產而奔走呼號,這實在讓政府.法律感到蒙羞。現在他們的第二代、第三代子孫組成全國的「經租房」維權群體,接過了這一永不言棄的歷史接力棒。中國古訓有「祖宗基業,寸土必爭」中國人的傳統美德。

國家對祖宗基業繼承也是如此,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李保東大使27日在聯合國用無可爭辯的歷史事實和法理依據,義正詞嚴地駁斥了日本代表兒玉和夫關於釣魚島的謬論,重申了中國的嚴正立場:「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固有領土」!李保東大使還義正詞嚴地指出「任何非法行為無論如何包裝,都改變不了非法的性質,都不能產生權利。這是一條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和常識。」這一洪亮的聲音代表中國的正義之聲響徹在莊嚴的聯合國大會廳裡。

我們代理人代表經租房群體重申:「無可爭辯的歷史事實和法理依據,有史以來我們祖屋就是我們原始固有的私人合法財產」。 同時指出:「不管政府採用任何非法行為都不能剝奪我們擁有的財產權,也動搖不了我們維護權利,捍衛人權的決心。採用裁決、強拆、終結等任何非法行為,無論如何包裝都改變不了非法的性質,都不能產生權利。這也是一條最基本的法律原則和常識。」

處理建議 徹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是放下歷史包袱的根本途徑,以抹殺歷史遺留問題的方式是割裂不了歷史包袱的。只要徹底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真正放下歷史包袱才能跟上時代潮流。

經租房業主經歷多年政冶運動,懷揣恐懼,從在經租房產權問題上認識混亂到現代產權意識個體逐步覺醒,到今日產權意識群體性增強,發展到群體性聚合,從全國到各省市間的聯合集會,勇敢走上街頭抗議,聯合赴京建設部前靜坐,呼喊口號的群訪。政府某些執政者總是傳統的崇尚暴力壓迫社會反抗,為甚麼不能讓對抗走上對話,擱置爭議走向和諧?!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城市地皮、房價飛漲的今天,經租房主後代難以承受之重,我們祖輩曾為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在發展過程中作出了一種犧牲,暫且不論是被迫的還是自願,但是從客觀上,這種犧牲為我們國家經濟建設在較短時間內取得巨大成就做出了貢獻,這是事實。在我們國家的經濟初步繁榮、進入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今天,特別是溫州國內經濟發達地區,我們的政府和國民是不是應當對當年經租房業主的重大犧牲表示敬意,並且給予一定相應的經濟上的補償?多渠道多方法,運用現行一系列政策廉租房、經濟適用房等,純化消解這一敏感的社會矛盾。

讀庫恩所著江澤民傳,其中有一件讓我無法忘卻感慨很深事例。孫恆教授是江澤民上海交大同學,曾是美國德雷克塞爾大學教授,也是江澤民兒子指導教授,他在20世紀50年代到美國深造,"我跑了"。孫恆教授沉思說。

雖然多數像他這樣有錢人都逃離了祖國,孫恆父親卻留了下來,試圖同共產黨合作重新建設這個國家。起初孫的父親被授予"民族資本家"的稱號,但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卻受到嚴重迫害,財產被沒收,尊嚴被剝奪,最終因得不到治療而病逝。

孫恆教授加入美國籍己經50年了,他從沒有回過祖國,甚至拒絕了江澤民主席個人的邀請,他沉思道:"對這一切我百感交集,在中國的體制下,我失去了父親。但我對江主席寄予厚望"。

在德雷克塞爾大學,當孫教授向江主席解釋,他是因"個人困難"沒有接受邀請時,江溫和地回答"我完全理解"。

文化大革命對於國家國民傷害,人們記憶猶新。只有徹底解決文革餘毒下經租房產權問題,讓私房業主重新回到自己祖宅,有尊嚴的生活著,讓整個社會少一些衝突,多一些公平正義,一個穩定的、和諧的社會環境一定會出現。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行政案件,實際上是一起不尋常的憲法案件,一個關涉公民私人財產能否得到保護?人權是否得到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歷次修改,都沒有改掉「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這一條款。原告公民的私有房產如任意非法剝奪,卻又不對照憲法,這種「雙重標準」!中國有句俗話說,「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用在此是再恰當不過了。

請合議庭法官尊重公民的憲法權利,多創造一些陽光拆遷條件,遠離強拆暴拆血拆,多一些溫暖,承擔起應有的歷史責任,經受歷史檢驗,敢於直面現實和自己的良知與理性,實踐法治精神,做出本案公正判決。

代理人:傅 濤
手機:15190409205
2012年 12月 27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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