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台財政部:明訂換屋免特銷稅期限

【字號】    
   標籤: tags: ,

【大紀元2013年04月10日訊】(大紀元記者藍悅真台灣台北報導)財政部10日解釋,民眾如有換屋需求,持有2戶自用住宅,並售出原住屋,或因為非自願性因素而賣掉新房子,房屋在沒有出租與營業的情況下,所有權人與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只要在期限內完成戶籍登記的條件,就可以免課特銷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只要原有居住的房子並沒有營業與出租的行為,在買新房子後,賣掉舊房子的3個月內將戶籍遷到新房子,這樣就可以不用課特徵稅。在買新房子之後,如果遇上調職、非自願離職是其它非自願性的因素,賣掉新房子繼續將戶籍留在舊房子,也可以免徵特銷稅。

財政部表示,會訂定3個月的戶籍遷移是考量土地增值稅需要50天的核定時間,在加上30天的申訴期,整個流程約80天,所以財政部明訂3個月的期限,只要超過3個月未完成戶籍登記,就會課徵特銷稅。並強調在發布明訂3個月的戶籍登記之前的案例,則不受3個月的規範。◇

(責任編輯:尚穎)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