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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勞委會:教部應訂實習醫生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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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20日電)勞委會今天表示,除醫師不適用勞基法外其他有「從事工作、領有報酬」事實者皆適用勞基法。教育部應針對實習醫生訂規範。

監察院今天表示,勞委會與教育部忽視實習醫學生實際從事工作,認定不適用勞基法,未能保障實習醫學生權益,提案通過糾正。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與教育部,忽視實習醫學生在教學醫院實際「從事工作、領有報酬」的事實,認定不適用勞基法及勞工保險條例,對實習醫學生的權益及身心安全,未能提供適當保障,均有違失,依法提案糾正。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長劉傳名對此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定義為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工於試用期間,如有提供勞務並領有薪資報酬者,則其與雇主間有僱傭關係。但學生到校外實習,和企業主間非聘僱關係,是協助訓練,不適用勞基法。

劉傳名說,實習學生在定義上不屬於勞工,實習醫生也不在技術生範疇內。但實習醫生的權益保障爭議,問題就在於各家醫院實習醫生個案的工作狀況不一。

要有效防範血汗醫療問題,劉傳名建議,應先由教育部比照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從源頭明確訂定實習醫生工作規範或工時範疇,否則勞委會無從依據介入查察每個實習醫生個案,是否有過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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