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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劳委会:教部应订实习医生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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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魏纭铃台北20日电)劳委会今天表示,除医师不适用劳基法外其他有“从事工作、领有报酬”事实者皆适用劳基法。教育部应针对实习医生订规范。

监察院今天表示,劳委会与教育部忽视实习医学生实际从事工作,认定不适用劳基法,未能保障实习医学生权益,提案通过纠正。

纠正案文指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与教育部,忽视实习医学生在教学医院实际“从事工作、领有报酬”的事实,认定不适用劳基法及劳工保险条例,对实习医学生的权益及身心安全,未能提供适当保障,均有违失,依法提案纠正。

劳委会劳动条件处长刘传名对此说明,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定义为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劳工于试用期间,如有提供劳务并领有薪资报酬者,则其与雇主间有雇佣关系。但学生到校外实习,和企业主间非聘雇关系,是协助训练,不适用劳基法。

刘传名说,实习学生在定义上不属于劳工,实习医生也不在技术生范畴内。但实习医生的权益保障争议,问题就在于各家医院实习医生个案的工作状况不一。

要有效防范血汗医疗问题,刘传名建议,应先由教育部比照建教生权益保障法,从源头明确订定实习医生工作规范或工时范畴,否则劳委会无从依据介入查察每个实习医生个案,是否有过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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