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鮮戰爭損失慘重 中蘇曾秘密協定要消滅一億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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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8月06日訊】朝鮮戰爭是斯大林、金日成、毛澤東串通發動的一場非正義戰爭。在這場戰爭中,中共以「保家衛國」的謊言欺騙中國民眾,出兵朝鮮,掩蓋這場戰爭的真相,當時就受到了國際社會的譴責,聯合國提案將中共定為入侵者。據香港《爭鳴》雜誌揭秘,毛澤東在斯大林死後,多次「埋怨」斯大林承認朝鮮戰爭「百分之百都是錯了」。而另據史料記載,中蘇早在朝鮮戰爭前就簽下秘密協定,利用戰爭消滅一億中國人。

香港雜誌揭秘:朝鮮戰爭後毛澤東怨斯大林

據香港雜誌《爭鳴》今年3月26日刊載的文章介紹,毛澤東在斯大林死後,不止一次埋怨關於韓戰的決定是個「極大的錯誤」,百分之百都是錯了。

文章還稱,毛在1958年曾抱怨斯大林懷疑他是東方的鐵托,「只是到朝鮮戰爭時才改變了他的看法,也改變了東歐和其他各國兄弟黨對我們的懷疑。」毛澤東終於說出了當「兒皇帝」和「兒子黨」的苦衷。

中共以「保家衛國」的謊言欺騙和煽動民眾情緒,派兵開赴朝鮮。1950年12月6日,中共軍隊幫助朝鮮收復平壤之後,傷亡很大,兵員和軍需補充極端困難。當時有第三國呼籲停火談判,要求中共提出條件。彭德懷致電毛澤東,主張暫時不過三八線,待充分準備後來春再戰。這個意見遭到前蘇聯駐朝大使強烈反對,為此彭德懷和前蘇大使、金日成吵了一天一夜。

無奈,中共軍隊只有發動第四次戰役。美軍抓住中共軍隊不具備一週以上連續作戰能力的弱點,大舉反擊,中共軍隊遭到巨大挫折,損失了5萬多人,只有放棄剛剛佔領不久的仁川和漢城,全線後退了100多公里,又撤回到三八線以北。

第五次戰役開始不久,美軍利用其機械化程度高和火力強等優勢,迫使中共軍隊全線撤退約40公里,這次戰役中共軍隊有1.7萬人被俘,占共軍在整個朝鮮戰爭中被俘人員的80%還多。

1951年5月17日,在春川附近的據點,聯軍在朝鮮中部的戰線阻止了一次中共軍隊的進攻。遍地是中國士兵屍體,有的尸體上的衣服還在冒煙。(網絡圖片)

韓戰前中蘇秘密簽定《特別協定》 消滅一億中國人

另據史料記載,1950年2月12日,中共以毛澤東為首、以周恩來為全權代表跟蘇共秘密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簡稱:《特別協定》),而兩天後才簽定對外公開的《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簡稱:《互助條約》)。4個月後6月25日即爆發朝鮮戰爭。同年7月16日,美國對外政策協會在紐約公佈了中蘇秘密締約的《特別協定》內容。

公開的《互助條約》其實是為《特別協定》打掩護,但是僅公開的《互助條約》就可以看到中共和蘇共政權結成軍事同盟,將中共自己置於蘇共保護之下。而秘密簽定的《特別協定》,那是名符其實的喪權辱國的賣國條約,清朝所簽定的所有賣國條約,都是在戰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簽定的城下之盟,中蘇這個條約卻是在沒有任何外部壓力下主動送上門去的。蘇聯通過這一密約,把中國拉入它的整個戰略體系中,並且在國家的政治、軍事、經濟、貿易、工礦、交通、資源等一系列重要領域,完全控制了中國,讓中國民眾在蘇聯征服亞洲以及整個世界的共產主義運動中當前鋒、打頭陣,充當犧牲品。

尤其《特別協定》中的第六條、第七條,可以看到蘇共、中共早就有預謀把中國人當炮灰送上朝鮮戰場。第六條是要求中共要增兵400萬準備戰爭,而第七條就是要中共消滅一億人口,而發動戰爭是最直接的手段。

直到在1956年蘇共二十大上,赫魯曉夫發表了「秘密報告」,全面批判了斯大林,指控斯大林為暴君並對斯大林的個人崇拜及其後果進行了揭露和批判,掀起了去斯大林化運動。毛澤東兔死狐悲,指控蘇共為「修正主義」,中蘇開始交惡,並在國際上公開論戰。這樣中蘇的秘密條約才名存實亡,期滿後沒有再延長。

附錄:《特別協定》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中華人民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友好同盟特別協定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之間的密切合作,共同防止帝國主義用任何形式上的侵略行為,以及勾結日本帝國主義的再起,以建立亞洲新秩序,鞏固中蘇友好合作關係,特在兩國友好同盟互助條約以外,締結特別協定,並各派全權代表如左: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特派中國政務院總理兼外交部長周恩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特派外交部長安德列(努阿勒耶維赤)維辛斯基

兩全權代表互相校閱證書認為妥善後,同意下述各條:

第一條:締約國雙方為共同防止帝國主義之侵略,及共同應付第三次世界大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駐兵中國境內,以共同保衛世界和平。

第二條:自締約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先行劃交東北華北海空基地予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作軍事上之部署,並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負責協助進行東南亞的解放事業,以完成亞洲解放大業。

第三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將中國人民解放軍改編為國際紅軍,由紅軍最高統帥直接指揮。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籌集華工一千萬人,協助蘇聯,共同建設中蘇軍事設備,以應付帝國主義之侵略行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應將華北各口岸開放予蘇聯永久駐兵,並自由出入,其中包括秦皇島,海州,煙台,威海衛,青島,大連。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本年底以前增加兵額四百萬,以準備帝國主義侵略行動。

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人口,因目前資源缺乏,非減少一億,決不能支持,其詳細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行定之。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機關,公營事業,應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專門人員為顧問。

第九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維埃政府調遣技術人員參加中國各地主要工業的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以優待的「供給制」予以優待。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商阜,內陸市場,開放予蘇聯自由通商,並以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為稅率。

第十一條:締約國雙方同意,中蘇在互惠互利條件下,進行物物互相交換,以建立友好關係。

第十二條:蘇維埃聯盟政府,有支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礦鐵原料等特權。其中以錫礦,全年產量除留百分之二十自用外,余需供應蘇維埃聯盟,發展重工業,協助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工業化。

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之北京、天津、上海、廣州、重慶、長沙、杭州、九江、蕪湖、廈門、汕頭、福州等十五都市,劃定中心地區,作為蘇維埃聯盟僑民居留地。

第十四條: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為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請求,貸款三萬萬美元給予中國(貸款支配償還原則,有貸款協定訂明)唯中華人民共和國須將東北華北兩地之全部原料產品作為使用抵押,償還時之原料種類,由蘇維埃聯盟,視其實際需要而決定之。

第十五條: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共同管理長春鐵路,及沿路兩旁五十華里之地區。雙方代表所擔負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主席,顧目前事實需要,須由蘇聯代表擔任,中國代表副之。

第十六條:依前中國共產黨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訂立之滿洲協定,蘇聯得繼續享受貿易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應以穀物供應蘇聯政府。

第十七條:締約國雙方同意,內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國,由雙方共同負責扶助其獨立。

第十八條:協定約經雙方批准後,立即生效,批准書在赤塔互換。

第十九條:協定約系機密性質,締約國雙方均有義務保守秘密,不得公佈。

1950年2月12日訂立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之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周恩來(簽名)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安(揚)維辛斯基(簽名)

(責任編輯:古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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