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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杖打傷人 視障者遭判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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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9日電)視障者吳姓男子在家中揮動拐杖,打傷丁姓男子。一審認為居於弱勢的吳男無計可施才動手,判處無罪;二審逆轉判他罰金確定。

根據判決書,家住台北市中山區的丁男認為鄰居吳男家中常於凌晨發出聲響,去年9月間偕同里長前往吳男家中查看,吳男認為對方「侵門踏戶」(台語),於是揮動拐杖,擊中丁男。丁男報警處理。

吳男於台北地院審理時說,他因相信里長才開門,但丁男未經同意就進入他家,「我氣他欺負失明的人」,才揮動拐杖想叫丁男出去。

台北地院認為身為視障人士的吳男,無從阻止對方進入家中何處,完全不知道當下發生何事、丁男去了哪裡、做了什麼,堪稱「無計可施」,雖揮杖導致丁男受傷,但無傷害故意,判處無罪。

高院審理認為,丁男是在吳男開門後才進入其家中,並非無故侵入,且吳男的揮杖行為也不符正當防衛,因此改依傷害罪判處罰金新台幣5000元,罰金得易服勞役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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