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查看手機取證 被告律師指應先獲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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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1月22日訊】 卑詩一男子早前被控綁架罪成後提出上訴,案件星期一在卑詩上訴法庭開始審理,被告律師指警方搜查被捕嫌犯的手機內容時,應該事先獲得法官許可。
  
案件涉及2006年發生的一宗綁架案,被告Rajan Singh Mann在2年前承認控罪。警方拘捕被告時先後兩次沒收了他的兩部黑莓手機,警方根據截取回來的手機內容提出起訴,並作爲呈堂證據。
  
被告Mann的代表律師Peter Wilson在庭上指出,警方想當然認爲,在拘捕嫌犯時繳獲的手機可以被送去進行法庭檢查,是錯誤的。警方在調查期間,沒收和截取被告的智能手機內容,是違憲行爲,由於違憲在先,認爲手機中的資料不應成為呈堂證據。
  
Wilson說,智能手機內可以儲存大量的私人信息,因此警方在檢查手機內容前,應該向法院申請搜查令。
  
預料案件審理將需時兩日,卑詩公民自由協會亦申請爲訴訟人。協會委員Raji Mangat表示,事件性質頗為嚴重。由於現今智能手機極爲普遍,其內存有大量高度個人隱私資料,被搜查造成隱私被嚴重侵犯。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去年的一宗案件中裁決,在執行搜查令時,要檢查嫌犯電腦內容,需要獲得特別授權。最高法院亦正在審理一宗涉及搜查嫌犯手機內容的案件。◇

責任編輯: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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