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博仁律師分析阿凱迪亞7日兇殺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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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1月09日訊】加州亞凱迪亞市 (903 Arcadia Ave., Arcadia, CA)7日早晨8:24分發生兇殺慘案。41歲的中國移民李曉琳(Xiaolin Li,音譯)遭到同住的68歲公公朱立(Li Zhu,音譯)以利刃刺殺。亞凱迪亞警方接獲報案後,逮捕朱立,但受害者則傷重不治。犯案人目前被關押在亞凱迪亞監獄,保釋金一百萬美元。警方目前向民眾尋求更多線索,有線索的民眾可撥打亞凱迪亞警局電話626-574-5151或撥打匿名報案電話1-800-222-8477。也可發短信TIPLA加上案發線索到以上800號碼,或使用網上連接Los Angeles Regional Crime Stoppers舉報。

美國謀殺案類別:

美國謀殺罪分為一級謀殺、二級謀殺,是依照下列標準來分級

是否手段殘酷
有預謀或是非預謀但可預見且非激於一時的情緒激動
出於行為人危險之行為或疏失。

一級謀殺

英文為first-degree murder,是指非法施行殺人行為且兼具「殺人之意圖」及「事先預謀計劃」者。

二級謀殺

英文為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有殺人的故意(這裡是指行為人本身對其殺人行為有認知,而不是指一般所謂的「想要」那種故意),而其殺人行為並非經預謀或計劃,且非出於義憤者。
死亡結果的產生乃是肇因於行為人之危險行為且行為人對其危險行為有未加以注意的明顯過失。因此,以台灣而言,相當於「過失致死」,而非所謂的「謀殺」。此為翻譯上的誤解,切勿與謀殺的概念相提並論。

一般殺人罪或非預謀殺人罪

英文為Manslaughter:Voluntary,非預謀(一般)殺人罪通常被定義為在罪犯實施犯罪行為前並無殺人意圖的殺人犯罪行為,例如「激情」殺人案件。導致殺人行為發生的客觀情形必須足以致使一個正常理性的人的情緒激烈波動或強烈精神刺激。否則,犯罪殺人的罪行將被指控為一級謀殺或二級謀殺。

中國古代的「七殺」和美國的法律規定反而更加貼合:
  
  Murder one=謀殺
  Murder two=故殺/誤殺
  Manslaughter=鬥殺/戲殺/過失殺

重罪-謀殺規則(Felony-Murder Rule)

法律規定:如果在犯罪(重罪)過程(既遂未遂)中有人死亡,負有該重罪刑責的罪犯可被訴以謀殺罪名。一般來說,謀殺企圖在重罪-謀殺規則中不是必須的。當重罪實施過程中或者發生後不久有人死亡,而重罪和人員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該規則生效。

辯護(Defense):

「能力減弱」是美國刑法中的一個辯護事由。該辯護主要基於精神病或缺陷否定犯罪成立要件中的犯意要素,以否定控方指控的罪名,從而達到罪輕辯護的目的。該辯護起源於蘇格蘭的普通法。

雖然該辯護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均存在一些爭議,但現在已被部份美國州法院採納。一般在法院開庭審理前由被告方告知法院將提出該辯護,然後提交精神病或缺陷的證據。庭審中一般由被告方對自己能力減弱辯護承擔證明責任,由事實裁判者裁定其精神病或缺陷是否影響到被告人無法形成指控犯罪所需的特定犯意,並作出是否減輕刑事責任的判決。

在美國刑事法中,能力減弱辯護是一個極具爭議的問題。正如有學者所說:「儘管能力減弱辯護(Diminished Capacity Defense)的歷史時間不長,但給學者和法學專業的學生帶來了麻煩和疑惑。」[1]從實踐看,由於關於能力減弱這一概念存在司法混亂,許多州關於「能力減弱」的法律不明確[2],對待能力減弱辯護態度各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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