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轉租公寓賺差價 物業管理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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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0月31日訊】 一名高檔公寓的物業經理最近很苦惱,因為他的高檔公寓租客,將公寓轉手出租賺錢,作為管理員的他,對此完全失去管理權。他呼籲省府,修正相關的法例。
  
據CBC報導,此高檔公寓樓,坐落在煤港中心的費爾蒙泛太平洋酒店(Fairmont Pacific Rim hotel)上,每月租金為4500元。
  
今年8月份,此公寓樓經理黃大衛(David Wong)面見了一名租客,檢查其信譽與推薦人後,雙方簽署了租約,準備在8月份入住。
  
然而黃先生卻沒有想到,租客在入住前,以測量租賃單元面積為由向其索要鑰匙,。黃先生告訴他,可以向公寓樓的管理員索要。後來,管理員告訴黃先生說,租客想將公寓單元轉租,從中盈利。
  
黃先生聽到後感到氣憤,當他去問租客,為甚麼租賃此單元前,沒有提早告訴他。租客只是簡單地回應說:「那我現在就告訴你。」
  
黃先生因此拒絕將鑰匙給租客,而租客上告仲裁法庭,並獲勝。
  
提到此租客,黃先生很無奈:「租客告訴住房租賃辦公室,他最終仍然要入住的,同時,他卻從來沒有住進來,還有權繼續轉租。」
  
租客的轉租合約上,寫著轉租的租金額,雖然被遮擋著,不過,黃先生告知說,此租客從中淨賺了500元/月。
  
作為物業經理,黃先生一直小心翼翼地查看租客,因為他將為公寓單元承擔責任。他擔心的是,第一個租客只需支付保證金,而屋主卻不得不面對,第二名租客帶來的任何麻煩與問題,可能是房屋破損、罰款或者其他負面問題。
  
他建議省府,對房屋租客法例(Residential Tenancy Act)提供相關的條例,禁止租客轉手出租,從中盈利,同時修改法例,禁止租客有權利轉租房屋。
  
根據現行規定: 「屋主不能無理由拒絕一個租賃期超過半年的租客,將房屋轉租或簽署給另一租客。」
  
卑詩房屋廳對此的回應說,目前他們沒有修改法例的考慮。他們建議,屋主可以檢查租客的信譽,如果租客不符合要求,可提出拒絕其轉租的條款。◇

責任編輯:魏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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