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蕪湖鳩江區國土收儲中心 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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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12月07日訊】

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政府市國土收儲中心在徵收過程中的嚴重違法行為

投訴人: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汽配城48被徵收戶
被投訴人: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政府(政府)
蕪湖市國土收儲中心(徵收單位)

投訴事由:投訴政府及徵收單位、在徵收我們的房屋工作當中,嚴重違反《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背離依法、公正、公開、公平原則等違規違法的行為。事件經過如下:

1、2014年元月16日,上述被投訴人在汽配城張貼一張拆遷告知,說要徵收汽配城,業主才知道,我們的房屋將要被徵收 (詳見告知)。接下來汽配城被野蠻地停水、停電、封路、封門。他們的行為嚴重違反國務院590號令第27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規定。

2、被停水、停電、封路、封門的汽配城,業主們要求他們提供有關拆遷的相關的法律文書和拆遷工作所需公佈的拆遷方案、安置方案、補償方案。但至今,他們從不提供任何書面材料,他們的行為嚴重違反國務院590號令第10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3、業主們對他們的違法行為表示極大的憤慨,並瞭解,他們所使用的「建設用地批准書」、「蕪土建字第2010006號」早在2012年元月6日就被安徽省國土廳公告(皖國土資復決字{2011}第1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予以撤銷),理由是「程序違法」。 對上述的行政裁決,蕪湖市國土局沒有提出異議,事實證明,他們承認其違法行為。 而他們用上述違法「建設用地批准書」為要件,辦理的相關「拆遷許可證」是嚴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產物,儘管2013年他們又重新辦理了新的「建設用地批准書」,但「建設用地批准書」的合法性應從2013年計算,

2013年他們對上述違法製作的「建設用地批准書」,重新進行了核發,在供地方案中,明確寫明拆遷工作分為四期進行,但他們卻於2010年一次性對所有拆遷戶進行了虛假評估,違反了住建部在2003年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中第十一條規定「房屋拆遷許可證頒布之日、拆遷規摸大、分期分段實施的、以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為估價時點」 和根據國務院第590令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規定。(汽配城拆遷公告是2014年元月16日張貼,補償標準應以該日為始)

4、2014年他們約談拆遷戶,口頭告知,補償按2010年標準,理由是,國務院590號令說己領取「拆遷許可證」的按老辦法,他們說:早在2010年他們就領取了「拆遷許可證」。我們要問:2010年就領取了「拆遷許可證」,為甚麼直到2014年才張貼公佈,這四年他們在幹甚麼?以違法「建設用地批准書」為要件,辦理的相關「拆遷許可證」是無效的。前面的程序違法,後面的結果必然違法。

國務院第590令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我們認為此款有三個內容:

A、新的徵收條例頒布之時,是舊的拆遷條例終止之時。

B、新的徵收條例頒布之時,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拆遷許可證到期了,需進行延期,延期後的時段,應按新的徵收條例執行,因為,新的徵收條例頒布之時,是舊的拆遷條例終止之時。

C、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徵收條例執行。現假設他們2010年就領取了「拆遷許可證」事實成立,那麼在「程序違法」情況下,辦理的「拆遷許可證」顯然在違法時段,是無效的,它的合法性應該從2013年12月安徽省國土廳對其重新辦理的「用地批准書」裁定合法為始。

故,拆遷許可證延期後的時段,應按新的

5、由政府頒發的產權證上明確標明土地是「商業」、「出讓」,評估機構他們卻硬要說土地是「工業」、「劃撥」。難道,由政府頒發的這產權證是假的?我們認為,相關部門的胡作非為,結果應有他們自行負責,而不能加禍百姓,百姓花的是經營用房的錢,繳納是經營用房的稅,購得也是經營用的商業房。這評估報告還有效嗎?

2014年3月至今,我們廣大業主先後多次到區、市、省級政府部門反映他們違法違規行為,但均無有實質回覆。到目前為至,徵收單位仍然沒有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和相關徵收、補償方案。

6、除此,他們還違規對我們業主的房屋進行了虛假評估,根據國務院第590令第二十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蕪湖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第三十條也明確規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但至始至終,他們不讓我們參與評估機構的選定和評估過程。最終,弄了個虛假、背離實際的報告。我們周邊住宅房要0.6-0.7萬元/平方,經營用房3.5萬元/平方,而他們卻給一個紅紅火火的專業汽配市場經營用房0.4-0.5萬元/平方,這個價格是連住宅也買不來的價格。他們造假、濫用權力的行為,嚴重違反國務院590號令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規定。

7、他們還搞了個所謂「行政裁決書」, 按1:1進行產權置換,讓我們從二環內的鬧市區,搬至郊區房,我們感覺這不是政府在依法行法,卻感覺更像社會上一些不三不四,缺乏道德底線和法律意識的混混所為。現在中央、中央政府要求在全國宣傳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我們的社會「法制」、「公正」。中紀委、監察部關於規範拆遷通知中要求:依法徵收、公平補償。而這個「行政裁決書」的「法制」在哪?「公平、公正」又在哪?

少數人毫無法制觀念,主觀臆斷,胡作非為,他們一出口,就是代表政府,這嚴重損壞了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這種胡作非為行為,必須糾正,以維護政府的法制、公正、平等、廉潔形象。

現在我們遇到違法行政,胡作非為,我們無處說理,無處申冤。

目前中央,中央政府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和諧社會是需要我們上下共同創建!

我們堅信,在中國一定有我們百姓說理和申冤的地方,向上級領導投訴,現在變成了是我們唯一選擇。我們支持拆遷工作,反對釘子戶,我們也絕不做釘子戶,現在的投訴,是被他們藐視法制、胡作非為所逼,我們只有一個目的,依法、公正。

我們的述求是:地方政府必須依法行政,貨幣補償,應在國務院590令框架內進行;如果是產權置換,應在二環內進行(汽配城在二環內)。

蕪湖市汽配城拆遷過程:

2014年元月還紅紅火火的蕪湖市汽配城(投訴人提供)

(投訴人提供)

(投訴人提供)

2014年1月21日晚,區徵收辦負責人周保平等在汽配城會議室召開,由全體經營戶參加的搬遷動員大會。
(投訴人提供)

2014年1月18日下午張貼的告知。

2014年1月16日中午張貼的拆遷告知。
(投訴人提供)

(投訴人提供)

2014年2月25日11:55 封大門現場


2014年3月2日現場照片

2014年3月20日9:48去蕪湖市信訪局,副市長、政法委書記張峰接待指示鳩江區政府做好汽配城徵收工作。

(投訴人提供)

3月24日10:21上午60多產權人在合肥進行上訪,安徽省信訪局領導批評了鳩江區政府相關人員在徵收程序的錯誤。

(投訴人提供)

2014年3月26日10:30鳩江區領導和汽配城產權人代表對話現場照片。


2014年4月2日汽配城被停水、停電、封路、封門後,一片寂寥16:30分汽配城現場

各相關部門加大了力度,原本可以的,現在不可以。




2014年3月21日鳩江區政府單方選定評估機構做出虛假評估報告。

(投訴人提供)





蕪湖市汽配城現在的一片廢墟現場照片。

2014年8月31日下午15:03,蕪湖市汽配城部份產權人堅決要求鳩江區政府依法行政的現場。


2014年11月21日上午10:52蕪湖市汽配城產權人與鳩江區李區長對話不歡而散。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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