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矩和愛,成就孩子的未來(六)

可以體罰孩子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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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濤

父母親最糾結的難題之一是:能不能打孩子?這個問題也讓教育學者們爭論不休。

西方現代家庭教育研究曾對體罰(corporal punishment)做了一項大規模研究。結果並不一致。這些研究主要仰賴個人的回顧作為主要資料,所以很難明確地解答「體罰的影響」這個複雜議題。但是研究者都同意,體罰的教育結果會受到一連串因素影響,其中之一是:體罰者是否帶有強烈的情緒。另外,文化和孩子的個性也會對體罰的結果產生影響。即使在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也不是一味地禁止家長體罰。有句英文諺語:Spare the rod spoil the child。字面上的意思是「如果你收起了棍子,就寵壞了孩子。」竟和中文說的「棒下出孝子」驚人地相似。

美國法律只允許父母拍打(spanking)孩子的屁股,不能用棍子打小孩。拍打的定義是:拍打別人的臀部造成暫時疼痛,但沒有身體的傷害。這個定義本身就有矛盾,難道疼痛不是一種傷害?所以實際執行會出現很多問題。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兒童不受虐待。如果孩子身上留下明顯而長時間的體罰痕跡,法律必須介入,父母便有麻煩。這比中國的法律嚴格。很多華人父母非常不習慣這項規定,有時忍不住大動家法,甚至惹上官司。

有一次,一個華人媽媽對我說:「我又不能打他(耳光),只好掐孩子的屁股。」

我馬上制止她:「妳掐他屁股不要留下痕跡,否則兒子告妳,妳會很麻煩。如果真要處罰他,根據美國法律,妳只能打他屁股,而且不能下手太重。」

沒想到,這位媽媽哭喪著臉,說:「不行啊!這樣打不能消我的氣。」
頓時,我覺得這位媽媽像個長不大的孩子。

這樣的家長確實該受到法律規範,因為她體罰孩子不是為了教育,而是發洩自己的憤怒。我覺得這樣體罰即使不留下痕跡也是虐待,需要禁止。但法律只能依賴可觀察的行為,而不能仰賴人的動機和意念。所以法律不是教育的最高境界,而是不得已的限制手段。

一九七五年,美國通過《兒童保護法》,很長一段時間,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還是提倡體罰孩子。尤其基督教文化中認為:人生來帶有原罪,需要用處罰把孩子的意志粉碎(break hiswill)。在基督教文化中,有一位母親蘇珊娜.衛斯理,其地位如同中國文化中的孟母。和孟母一樣,蘇珊娜用嚴厲的教育智慧培養出兩位出色的兒子,衛理公會派的創始人約翰.衛斯理和查理.衛斯理。蘇珊娜在一封信中教導兒子約翰.衛斯理,應當這樣做父母:孩子哭鬧著要東西時,無論要求大小,絕對不能給他,不然你的教育就前功盡棄。讓他做你所吩咐的事情,為了讓他順從,即使要鞭打十次也是值得的。不要因為有人說這樣做殘忍而動搖,真正殘忍的是你不去做。趁現在把他的意志打碎,他的靈魂才能獲得救贖。這樣他或許會祝福你直到永遠。

蘇珊娜是位虔誠的基督徒,她嚴厲的教育理念和方法來自《聖經》中「人生而有罪」的原罪論。若有原罪,我們必須體罰嗎?《聖經》中對體罰孩子有明確的論述嗎?在《聖經.箴言》中,對此提出明確的回答。

「杖打和責備,能增加智慧;放縱的兒子,使母親羞愧。」
「不忍用杖打兒子的,是恨惡他;疼愛兒子的,隨時管教。」
「不可不管教孩童;你用杖打他,他必不至於死。你要用杖打他,就可以救他的靈魂免下陰間。」

這三處經節非常直白,如果你愛你的孩子,就要透過杖打來管教。這樣做可以拯救孩子的靈魂,也能增加孩子的智慧。(待續)

─ ─摘自:《規矩和愛,成就孩子的未來》野人文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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