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素 :為加拿大新公民法案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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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6月25日訊】加拿大國會眾議院已通過《公民法》修正案C-24號法案。該法案增加了居住要求,增加了申請費,增加了詐騙處罰,簡化了處理程序。這個被稱為隔了「一代人「時間沒修改過的公民法,一出爐就受到人權組織的非議,主要是因為其中「詐騙處罰」引起歧義。人權組織認為,這個法案對於擁有雙重國籍的人不公,一旦犯罪或者造假,有可能被取消加拿大國籍,這違反了加拿大憲法「一視同仁」的原則。多倫多資深憲法律師格拉提稱,他計劃上聯邦法院,挑戰新法中允許取消加拿大出生者加籍的內容。
  
這個法案是否違憲有待法院裁決,不過就新法案本身,筆者認為可圈可點的地方很多。
  
首先是入籍條件將從目前的4年中住滿3年,變成6年中住滿4年;同時,在6年內的4年中,每年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不少於183天。很明顯的是,加拿大移民入籍在居住時間上要求越趨嚴格,並且首次將「居住」定義為「親身住在加拿大」。
  
這個法案的實質,表明現任加拿大政府對加拿大國籍的發放態度更加嚴肅。特別是在價值觀的認同上,移民部長亞歷山大曾說:「加拿大人明白,公民不應該只是一本護照帶來的便利,而是對相互責任的承諾,對根植於我們歷史中的價值觀的共同承諾。」加拿大政府這種防微杜漸的做法,值得加拿大人為其鼓掌。
  
新法本身比起之前的規定,更好的量化了移民入籍前對加拿大的責任承諾。眾所周知,加拿大是一個高福利國家,而這個福利體系的支撐體是高稅收,稅收來自加拿大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HST等),每一位合法納稅人都是這個體系的貢獻者。
  
有說加拿大社會是典型的「劫富濟貧」,的確,高年薪加拿大人的收入每提高一萬元,大約有近一半的收入要交稅,扣除退休金(CPP)、醫療保險、失業保險(EI)等項目的收取,真正拿到手的只有4千多。新法案要求申請人必須在6年內,有4年報稅記錄,也就是說要求移民為加拿大承擔稅務責任,這本身符合加拿大利益。
  
回頭看看,入籍加拿大難嗎?如果說難度加大的話,只是相對以前的「寬鬆」政策而言。美國入籍要求申請人獲得綠卡身分滿五年,在這期間離開美國的時間沒有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入籍美國需要在拿到綠卡後至少5年住滿4年半。而大家知道,拿到美國綠卡比移民加拿大的難度要大。英國入籍要求申請人在提出申請之前連續5年內,離開英國累計不超過450天,並在申請前12個月內離開不超過90天。大家當然也知道,想拿到英國綠卡獲得英國入籍申請人的資格,英國又比美國難上難。
  
改進後的公民法把目前分三部的程序,變成一步,而且不涉及公民法官。這種簡化程序的做法,讓真正想成為加拿大人,並且肯為加拿大付出的移民更快拿到加拿大的國籍。所以說,新移民法案是難而有益,入籍速度上反而更加快捷。
  
至於原本想鑽加拿大公民法的空子,只想拿國籍、不想為加拿大承擔義務的人,新公民法案的確是增加了他們入籍的難度,但是加拿大政府出於維護本國利益而修改法規,對於加拿大人而言,這是件好事。我為新公民法案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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