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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
【大紀元9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5日電)新竹市政府把該銷毀的走私船停泊在漁港,不料竟起火延燒,燒毀3艘鄰船、1名船員溺斃。最高法院判2名受害船東獲賠逾千萬元。
根據法院判決,漁船「永金展6號」在民國83年用於走私毒品而遭到扣押,後來遭海關裁處沒入轉交給新竹市府保管,就此停泊在南寮漁港。
15年後,民國98年(2009年)10月間,遊客丟棄的菸蒂引燃火苗,加上東北季風吹送,「永金展6號」當場起火燃燒,導致火燒連環船,熊熊烈火延燒波及鄰近的3艘漁船,1名鄰船船員躲避不及,不幸墜海溺斃。
事後,2名受害船東認為新竹市府疏於管理而釀災,提起國賠訴訟,求償損失、打撈沉船清理費、賠償給死者家屬的費用共逾新台幣3200萬元。新竹市府辯稱,漁船保管、銷毀的權責單位是農委會,市府只是從中協助,沒有管理維護的義務,不須負國賠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經行政法院判決定讞,「永金展6號」是由海關交新竹市府銷毀,但市府全無作為,任由漁船停放在漁港內長達10多年,顯然怠於執行職務,經鑑定受損漁船市價後,判決新竹市府應賠償2名船主共1653萬餘元。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