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4年09月27日訊】(大紀元記者朴蓮韓國報導)韓國為了在企業和社會能普遍關心和保護孕婦,針對具有流產危險的早產危險的妊娠初期和妊娠晚期女性,實施「縮短孕期女性工作時間」的制度。
據韓國僱用勞動部消息,從9月25日開始,正式實施於今年3月份修正的勞動基本法。基本法規定,對職員超過300人以上的企業工作的孕婦,在懷孕12週以前和36週以後的這兩個時間段內,每天可縮短工作時間2小時,工資不變。
也就是說以每天工作8小時為準,孕期女工在上述兩個時間段內的工作時間可縮短到6個小時。符合相關條件的女工,可提前3天將醫生診斷書和具體的工作時間提交給企業主。
對於企業主來說,必須對女工的申請給予批准。如果企業主拒絕,將被處以500萬韓元的罰款。
此外,最多可利用90天的產假,如果醫生診斷有流產和死胎的危險,孕婦也可在分娩後只利用45天產假為前提,分期使用產假。
責任編輯:趙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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