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4年09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朴莲韩国报导)韩国为了在企业和社会能普遍关心和保护孕妇,针对具有流产危险的早产危险的妊娠初期和妊娠晚期女性,实施“缩短孕期女性工作时间”的制度。
据韩国雇用劳动部消息,从9月25日开始,正式实施于今年3月份修正的劳动基本法。基本法规定,对职员超过300人以上的企业工作的孕妇,在怀孕12周以前和36周以后的这两个时间段内,每天可缩短工作时间2小时,工资不变。
也就是说以每天工作8小时为准,孕期女工在上述两个时间段内的工作时间可缩短到6个小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女工,可提前3天将医生诊断书和具体的工作时间提交给企业主。
对于企业主来说,必须对女工的申请给予批准。如果企业主拒绝,将被处以500万韩元的罚款。
此外,最多可利用90天的产假,如果医生诊断有流产和死胎的危险,孕妇也可在分娩后只利用45天产假为前提,分期使用产假。
责任编辑: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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