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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賣違建屋 逆轉免賠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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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8日電)謝姓女子花了新台幣2100萬元,卻買到違建建物,向賣家求償。但法院認定謝女簽約購買時已知是違建,逆轉改判賣家免賠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謝女在民國97年花了2100萬元買下台北市福志路的房子,以及屋旁空地的加蓋建物。99年接到台北市政府通知,才驚覺加蓋建物是違建,她指控賣家隱匿重要訊息,依約求償569萬元。

但賣家陳姓男子表示從未隱瞞,謝女買屋時就知情是違建,且交屋後她還整修違建。法院一審判決陳男應賠償165萬餘元。

但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雙方買賣契約載明「買賣標的物包括現有已增建之違章建築物」,可見謝女購買時不但知情,且表明願承擔違建遭拆除的風險;依約買家在交屋才被通知須拆除違建,風險須自負,因此逆轉改判陳男免賠,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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