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監督溫州市公安局是否不正常使當事人解聘律師的律師意見

投書:溫州公安局是否不正常使當事人解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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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1月25日訊】請監督溫州市公安局是否不正常使當事人解聘律師的律師意見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

我們是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磊、北京市共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柏光,是溫州市公安局正在辦理的張凱、劉鵬等人被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案件張凱、劉鵬的辯護律師。

2015年11月13日,我們接到自稱溫州市公安局警員的人使用0577-89980392的電話通知我們稱張凱、劉鵬二人分別解除了其親屬為他們委託的辯護律師(即我們二人),2015年11月16日,我們分別收到了使用溫州市公安局制式信封收裝郵寄的內容為張凱、劉鵬解除我二人為其辯護的委託的材料的複印件。

另據我們瞭解,與張凱、劉鵬同罪名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黃益梓牧師也通過公安人員致信給其家人,要求家人不要為其聘請律師,如果已經聘請則要解聘。

這是一個非常不正常的現象。張凱、劉鵬、黃益梓三人被分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羈押於不同地點,為何三人竟然不約而同的提出要解聘辯護律師?而溫州市公安局在非法剝奪當事人與辯護律師法定通信權利的情況下(對此違法行為已經向溫州市檢察院提起控告),獨獨允許張凱、劉鵬、黃益梓傳遞出了不要請律師、解聘律師的信件和材料!

被刑事追訴的人有權獲得律師為其辯護,這是《聯合國人權宣言》第十一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所明確確認的基本人權,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三十二條所明確規定的公安、檢察、法院應當保障的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訴訟權利,作為資深律師的張凱、作為實習律師的劉鵬、作為剛剛在去年經歷了一次刑事追訴的黃益梓他們難道會不知道?他們為何要主動放棄這一項作為當事人的最基本的人權和訴訟權利呢?

面對這種明顯有悖常識、常理、常情的不正常現象,我們有理由懷疑,張凱、劉鵬、黃益梓等人不聘請律師、解聘律師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他們極有可能受到了某種強烈的不正常力量所導向,因此,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基本人權和基本訴訟權利,為了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我們提請溫州市人民檢察院對溫州市公安局偵查辦理的張凱、劉鵬、黃益梓等人案件中不正常解聘辯護律師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法律監督:

一, 請調查核實張凱、劉鵬、黃益梓等人解聘和不委託律師是否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二, 請調查核實張凱、劉鵬、黃益梓等人解聘和不委託律師的意思表示是否系因受到了酷刑逼迫、欺騙引誘等非法對待所致。

特此意見,請依法監督,並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之規定書面回覆。

張凱的辯護律師:張 磊
劉鵬的辯護律師:李柏光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責任編輯: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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