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15年11月05日訊】溫州市人民檢察院:
本人張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師事務所律師,系張凱的辯護人。張凱於2015年8月25日被溫州市公安局帶走,後被該局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但是該局並未通知張凱親屬張凱被監視居住的具體地點。
本人於2015年10月14日開始擔任張凱的辯護律師,於當日到溫州市公安局進行了告知,並依法提出要求溫州市公安局依法向辯護律師告知張凱案件現在已經查明的主要事實,但是溫州市公安局負責接待本律師的陳姓警員直接明確表示拒絕告知案情。對此違法行為,本律師和張凱的另外一位辯護人李貴生律師於2015年10月15日向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控告,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0月26日答覆我們兩位辯護律師稱已經於10月26日口頭通知溫州市公安局糾正不告知案情的違法行為。
2015年11月4日,本律師再次到溫州市公安局,依法向該局瞭解其所辦理的張凱等人案件的有關情況,要求該局依法告知現在已經查明的張凱案件的主要事實,該局在已經收到溫州市人民檢察院要求其糾正違法行為的檢察建議的情況下,依然堅持違法行為,直接非法拒絕向本辯護律師告知張凱案件的任何案情。
基於此,本律師有理由認為,張凱等人案件根本就不存在犯罪事實,溫州市公安局根本就沒有調查到張凱等人有犯罪事實,也沒有取得相關證明張凱等人有犯罪事實的證據,故溫州市公安局對張凱等人立案偵查是錯誤的,張凱等人根本就不應當被立案偵查。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55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監督」,第56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第553條第一款後段規定「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並進行審查。」故此,本律師現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553條、第555條、第565條向溫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請對溫州市公安局是否存在以下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情形以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法律監督:
第一,請監督溫州市公安局對張凱等人的立案是否存在「利用立案實施報復陷害、敲詐勒索及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等違法立案情形」;
第二,請監督溫州市公安局對張凱等人案件的偵查活動是否存在「故意製造冤、假、錯案的」情形。
此致
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檢察院
張凱的辯護律師:張磊
二O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責任編輯:魏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