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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法》增訂頂新條款 可沒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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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12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鑑於前年大統長基混油案,因法院以大統長基公司非自然人、無法犯罪,故不能沒收犯罪所得18億5千萬元,引發爭議。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增訂「頂新條款」,擴大沒收範圍,未來除了犯罪個人外,包含自然人、法人及第三人,只要是惡意或因犯罪取得的獲利均可沒收,要防止蓄意脫產。

現行《刑法》規定,沒收制度是屬於從刑,若沒有主刑就無法宣告沒收,儘管一再修法,且大幅提高相關罰則,但大統長基黑心油案應沒收18億5千萬犯罪所得,卻仍被法院判決駁回。

新版《刑法》增修追討犯罪所得的沒收新制,增訂犯罪所得追討對象,包括犯罪行為人以外的第三人(自然人),包含法人、非法人團體如各類民間組織、協會或基金會等,沒收標的包含犯罪所得的物品與利益、孳生利息,並新增「沒收」的專章,把「沒收」修正獨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必一定要有主刑就可宣告。

此外,沒收的處分也適用裁判時的法律,所以明年7月新法上路時,一審判無罪的頂新劣油案若還沒終審,也可適用新制,法官可直接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責任編輯: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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