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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輪功
【大紀元2015年12月18日訊】(大紀元記者陳懿勝台灣台北報導)涂姓女子在2009年間在台南市張掛抗議中共布條及「法輪大法好」布幔,遭台南市環保局處罰1,200元。涂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18日下午做出釋字第734號解釋,認定台南市政府的相關公告逾越《廢棄物清理法》授權範圍,即日起3個月內失效。
法輪功學員涂姓女子,在2009年間自行在台南市政府環保局公告的清除區域內,張掛抗議中共布條及「法輪大法好」布幔,遭台南市環保局處罰1,200元,理由是涂女在台南市公告「未經許可不得張掛放置廣告物」的地區內張掛布條、布幔。涂女不服提起訴願,環保局改罰600元,涂女再次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改提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認為,相關公告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為開罰原則,卻不問設置廣告物是否有礙環境衛生與國民健康,以及是否達到與《廢棄物清理法》所要處罰的相當程度汙染,已逾越母法(《廢棄物清理法》)的授權範圍。解釋文還指明,未來台南市府修正相關公告時,應考量公共場所言論自由。◇
責任編輯:吳明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