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銘:無神論者審理有神論者影響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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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5月19日訊】明慧網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報導了這樣一起案例:「黑龍江富裕縣城南法院原定於五月六日上午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王愛民、匡維華、景桂香案。由於法輪功學員的辯護律師要求公訴人和全體合議庭成員依法迴避,此次非法庭審未能開成。

據悉,王愛民的家人聘請的兩位北京律師於當日十點鐘左右出現在審判庭,與法院人員交談後,告訴旁聽席的人們說:不開了。有家屬問律師怎麼不開了?律師說:法輪功學員是信神的。而公訴人和全體合議庭成員都是共產黨員,自然是無神論者,他們不能正確理解法輪功學員的信仰,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四項規定,與本案有其它利害關係可能有影響公正處理本案的,那麼屬於依法迴避範疇。

這時,法院人員也到旁聽席的圍欄邊,接過律師的話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說,剛才律師提出的事宜,副院長做不了主,大院長又不在家,等領導回來商議商議再開。」

這起案例向我們揭示了一個中國司法現狀中的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共產黨的司法權利。共產黨員是無神論者,自然不信神。法輪功學員是有神論者,自然是信神的。無神論者審理案件自然會影響司法公正。律師提出公訴人和全體合議庭成員依法迴避的要求,法院應該是無法做主的。

自一九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輪功以來,法院在審理法輪功案件中幾乎百分之百都是無神論者審理有神論者,那麼都是違法審理,都是無效的。而且在審理與定案中都是錯誤的依據刑法第300條,「利用X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定罪。把法輪功定為「X教」至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說是無據可查。破壞了哪一條「國家法律設施」更是查無依據,無中生有。因此,對法輪功學員的每一起判決都是「莫須有」的罪名,所以,正義律師為法輪功學員的辯護都是無罪辯護。

目前在中國大陸對法輪功學員的定罪都是中共的政法委與610做主,有的法官也如實告知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判不判刑,判幾年刑,法院做不了主,政法委、610讓判我們就判,讓判幾年判幾年,聽政法委、610的。」「610是個甚麼玩意兒」,法律規定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政法委、610有甚麼權力做法院的主?決定判幾年?中國的司法現狀就是一個不倫不類的怪胎,而且是在中共魔鬼操縱下的怪胎!

要想結束這種魔怪現狀,就必須解體中共,結束中共的司法干預,否則就沒有司法公正可言!

責任編輯: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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